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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民医保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录入时间:2011-12-14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民医保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旗医药卫生事业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今年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我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突破之年。过去两个年度,我旗大力推行以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参统比例、提高各类医保补偿待遇水平、加强三级卫生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各项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工作,全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但是距离国家、自治区的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医疗健康需求和享受优质服务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与我旗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整体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发达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在医药环境、服务水平、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改革建设水平相比还有明显差距。我旗在第十三届十一次全委会上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力争把我旗打造成经济最富裕、人居环境最优美、文化氛围最浓厚、基础设施最完善、人民生活最幸福的地区之一”。为此,我们需要推行全民医保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改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
二、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内政发〔2009〕96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行全民医保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全国领先;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公立医院改革按要求稳步推进,建设人民满意放心医院。
三、改革重点
(一)建立全民医保制度
1、实行住院报销起付线制度。乡镇卫生院为每人次200元,旗级医院为每人次400元,旗境外医院为每人次2000元。
2、住院报支规定:第一、伊旗籍户口的城乡居民和旗财政供养人员在旗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我旗境内各参统企业和垂直管理单位参保职工参照交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在旗级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标准报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70%比例报支。
3、取消住院报销封顶线制度。
4、实行门诊费统筹制度。城乡居民门诊费报销起付线为200元,城镇职工门诊费报销起付线为全旗平均个人帐户(在职1400元、退休800元)。
(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1、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部分统一为30元,实现城乡居民同一筹资标准和报销标准的同城待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2、推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使用,用于实施全民医保制度后职工医保新增加的费用。
3、开展社会募捐,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全民医保事业。
4、实行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对在开展全民医保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外的金额由财政承担。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推行单病种付费制度。在旗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单病种种类和规定费用。
2、实行均次费用管理制度。为了全民医保制度能够顺利、有序、科学实施,合理制定均次费用管理制度。
3、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及基本药品零差价制度等,不断降低治疗费用。
(四)提高经办能力
1、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专门的医保经办设备、资金和人员,旗内住院患者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当日由所在治疗机构按政策报支(垫付),由医疗机构医保人员统一按季度与相应的基金管理机构结算。
2、城镇职工医保患者费用先在职工医保基金中按全市统一政策比例报支,剩余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中报支,补充医疗保险不足时由财政承担。
3、提高经办机构的经办水平。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机构HIS系统与经办机构基金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即时监管,即时结算,逐步实现医保就医卡“一卡通”。
4、全民医保仍实行归口管理,农牧民医保由卫生局经办,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各经办机构要全面提升经办能力,对转外就医人员需到院稽审的要在30日内办结支付,不需稽审的随到随报。
5、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充实医政监察大队,保证社保和新农合在每个医疗机构都各有一名工作人员蹲点监察管理;在北京市和呼和浩特市,双方各派一名驻办人员联合对转外就医患者的治疗进行监察(两家联合办公)。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在基层卫生院设立人员工资15%的绩效奖励资金,旗级医疗机构设立人员工资10%的绩效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旗财政纳入预算。
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真正落实“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康复到社区”的诊疗体系,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3、进一步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帮扶机制,协调好与帮扶医院的关系,建立定期巡诊制度。
4、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和完善医疗监督机制。
5、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名医引进工程,加强专业人才招聘,强化在职医务人员带薪公费培训和到三级医疗机构见习培训。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2、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对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政府小额担保信贷支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可按成本价供给或无偿划拨土地;引导社会资本(或大的民营企业)与优势的医疗专家资源整合办医,采取招标采购等方法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3、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引导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和守法经营,人事和卫生等部门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统筹安排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七)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现与经办机构的系统对接。
2、继续推行全民健康体检检查和妇女两癌筛查,加强公共卫生防疫制度能力建设,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八)建立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急救救助体系。
四、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为确保我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民医保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云卫东(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  组  长:刘建勋(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刘  杰(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常务副组长:张秀玲(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 
王  华(政府办公室主任)
邱锦华(旗公安局局长)
王  俊(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  枫(旗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建军(旗财政局局长)
折先进(旗卫生局局长)
高晓红(旗民政局局长)
孟  都(民族事务局局长)
吴富海(旗民政局副局长、残联理事长)
麻平一(旗审计局局长)
段宝峰(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魏新海(旗人民医院院长)
高中昌(阿镇镇长)
白剑刚(乌兰木伦镇镇长)
贺占平(伊金霍洛镇镇长)
温  浩(札萨克镇镇长)
王利忠(纳林陶亥镇镇长)
杨君力(红庆河镇镇长)
达  赖(苏布尔嘎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折先进(兼)。今后,领导小组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领导自行接替工作,不另文通知。

伊金霍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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