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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12-11246 分类: 综合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旗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12〕5 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

来源:伊旗政府

发布时间:20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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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1〕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责责任,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市管领导干部(下称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突发事件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  问责的原则:遵循权责统一、分级负责、依法  规范、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责令公开道歉;

  (五) 通报批评;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停职检查;

  (八) 劝其引咎辞职;

  (九) 责令辞职;

  (十)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行政问责。

  (一)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 未执行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做出错误决策,侵 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三) 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施行违法行政行为,或因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 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 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非法集体上访,致使发生突发事件的;

  (五) 因工作失职或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 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 众非法集体上访或引发突发事件的;

  (七)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 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九)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十一) 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规

  派出警力处置突发事件,滥用强制措施、警械(包括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十二) 其他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

  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一年内被两次(含两次)以上问责的;

  (二) 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 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 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

  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害

  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 因下级机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内部管理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 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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