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欢迎您!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 www.yjhl.gov.cn
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
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01/2018-00315 分类: 其他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18〕59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5

字号:

保存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我旗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各警种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辅警人员,统称“辅警”。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六)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八)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二)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四)其他可由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遗属抚恤优待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全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工作,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并运用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公安机关根据区域人口数、现有警力状况、社会治安形势、管辖地域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适当从紧、满足需要”的原则,科学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经旗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原则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其他岗位一般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1的比例配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 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或专业技能、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满18周岁;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七)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层级晋升与降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层级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科学管理和职业发展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 

  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第二十九条  辅警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二)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条  辅警层级实行竞争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三十一条  三级以上辅警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数不超辅警人员总数的20%,二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10%,一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我旗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辅警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所任层级自动解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晋升层级的年限条件,一般以年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评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 

  第三十五条  四级辅警以下自然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本层级工作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拟晋升层级的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对有异议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地考核,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决定是否批准晋升层级;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三级辅警以上竞争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本层级工作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组织考核组考核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在层级额度内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公安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 

  (六)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决定晋升层级人员,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二级辅警以下警务辅助人员,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获得市公安局或者旗委、政府表彰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层级; 

  (二)获得自治区公安厅或者市委、是政府表彰的,可以提前两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公安部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可以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比照前三款情形,由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提前晋升层级。 

  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人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一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警务辅助人员,延迟一年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两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五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五级辅警以上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达不到解聘情形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记分管理办法》一个周期内记满8分不满12分的; 

  (四)其他应给予层级降级处分的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一般降低一个层级。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政工或者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其意见; 

  (三)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降级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辅警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辅警层级。 

  第四十二条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辅警人员,现层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层级。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三条  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组成。 

  第四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标准应按照不低于我旗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在高危险或高技术要求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80%,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20%。实习辅警2500元/月,六级辅警2900元/月,五级辅警3700元/月,四级辅警4500元/月,三级辅警5300元/月,二级辅警6100元/月,一级辅警6900元/月。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由公安机关政工和后勤保障部门核准,经公安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统一发放。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对辅警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达到标准申请留用的辅警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留用。考核达不到标准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辅警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辅警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财物等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爱民模范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六十条  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或公安机关事业单位时应给予政策倾斜照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六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开除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因过失犯罪判处缓刑的除外); 

  (五)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八)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九)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一)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出台后续相关政策不符时,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网站地图

蒙ICP备120021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70014

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137号

邮箱:yjhlqzwgkbgs@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77-858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