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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2802 分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文号: 伊政发〔2021〕11号 内容概述: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旗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进入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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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旗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进入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就防火期内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用火和野外用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我旗行政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城镇镇区、各园区除外。 

  二、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镇人民政府联合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彻底清除属地内公路两侧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各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五、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镇、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要及时向所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警。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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