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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4597 分类: 综合;农业、林业、水利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23〕19号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各级林长职责,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通告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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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通告

  伊政发〔2023〕19号

  

广大农牧民、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各级林长职责,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草原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不得在林地、草原上实施工程建设,采矿采砂、开垦种植、取土弃土等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草原是指: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和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发生开垦林地、草原等违法行为的,破坏行为人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对破坏林地需要恢复植被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执行;对破坏草原需要恢复植被的,以恢复草原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植被。对拒不恢复或恢复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行为,必要时将采取相关惩治措施,确保植被恢复到位。

  三、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要严厉打击在林地、草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抢栽、抢种、抢建一般是指在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政府征地启动(拟)公告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同时,在政府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下达前种植,但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种植移栽等行为的,均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因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将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不足5000元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额超过5000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农牧民如果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切不可盲目抢栽、抢种、抢建,避免扩大损失;已经形成地上附着物的,政府有关部门将限期责成相关责任人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清除;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镇要切实守土有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级林长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开垦林地草原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旗人民政府。各镇综合执法局和公安局、林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持续加大对毁林毁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履职不力、敷衍塞责,致使森林、草原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将对相关镇和部门人员严肃问责。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同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0477—8969055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   0477—8966129、8681254

  乌兰木伦镇   0477—8928232

  阿勒腾席热镇   0477—8969155

  伊金霍洛镇   0477—8961032

  札萨克镇   0477—8951014

  纳林陶亥镇    0477—8871066

  红庆河镇    0477—8821044

  苏布尔嘎镇   0477—8831248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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