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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1647 分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政策法规;其它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文号: 伊政发〔2024〕83号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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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929


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伊金霍洛旗行政辖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四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在临时用地审批前,应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现场进行清点、丈量,用地单位(个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临时用地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占用承包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青苗、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补偿费缴入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占用国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补偿。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八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保护,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个人)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个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由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联合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  临时用地单位(个人)临时使用乡村道路,造成路面通行不畅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个人)负责恢复原路况或按照实际损毁情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气田勘探、物探作业、电力走廊、电缆埋设、输水输气管线等,按照行业规定需对部分土地永久使用的按永久征收标准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当地农牧民在征得用地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不得栽种深根植物、取土、使用机械挖掘、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批,私自使用临时用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8〕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正在实施的临时用地征用行为沿用原有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法律责任参照《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地类

 

 

补偿标准(元/亩/年)

耕地

水  地

 

 

1450

旱  地

 

 

900

林地

林  地

 

 

800

草地

人工牧草地

 

 

720

天然牧草地

 

 

650

 

说明:

    1.临时用地占用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永久性征地标准及原则进行补偿,永久征收后,农牧民一律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栽种影响线路安全的各类树种,不得建设影响线路安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青苗补偿费: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500元/亩。

3.土地按照对应补偿标准与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相乘一次性补偿。

4.输变电线路、输水、输气管线临时用地项目对农牧民生产经营造成长期影响的部分,参照永久性征收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偿;对积极主动配合临时用地征用工作,保障项目及时落地的农牧民,每亩给予8000元的奖励费,对配合不力、恶意阻工等影响征用、征收工作实施的一律不予奖励。

5.供电线路、气田勘探、物探作业等一次性碾压的计算宽度以实际丈量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3米(特殊情况除外),按照1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但不予给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6.供电线路以线路宽度为准,架设高压线间距宽度和线下临时征用土地宽度一致,按照2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因架设供电线路新修建的砂石路面对土地造成的损害较大,建议按永久性征收区片地价对应标准的60%补偿,但不予给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7.根据行业标准,存在安全距离的临时用地项目,除临时征用外的其安全距离范围,按照临时用地1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但不予给付一次性生活补贴,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24〕83号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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