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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2106 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24〕87号 内容概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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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发〔2024〕13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自然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做好用地用林用草支持

  (一)用地要素保障。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及改造升级的项目,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予以全额保障;落实先行用地政策,可通过先行用地方式保障能源类矿山用地需求和开工建设。(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二)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允许绿色矿山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旗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旗区交易。(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三)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矿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四)做好用林用草定额支持。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改造升级项目给予用林用草征占用配额支持。(责任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五)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旗税务局、旗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旗工信局)

  (六)落实污染排放减排减税。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责任部门:旗税务局、伊金霍洛旗生态环境分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部门:伊金霍洛旗金融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和督导责任,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和引导。(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分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积极帮助绿色矿山企业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矿业企业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通过组织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增强企业的行动自觉。(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字解读】《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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