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503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5〕43号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7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 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
1.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715元/具(含遗体接运、抬尸及消毒费);特殊遗体(水溺、传染、事故等特殊遗体)接运费协商确定。3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2元,夜间、节假日加收100元运费。
2.遗体存放(含冷藏)收费标准为70元/具/日(屉式冷藏,不足1天按1天),3日内免费。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740元/具。婴幼儿减半,法定节假日加收50%。
4.骨灰寄存收费标准为110元/盒/年,3年内免费。
丧事承办人选择以上4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项目及费用超出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担。
上述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在执行期间如遇有关部门政策变动、价格调整,均按照变动、调整后最新的标准执行。
(二)减免对象
1.凡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的且未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公墓费2500元。
2.凡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文革三民”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待遇等困难群体;非伊金霍洛旗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人以及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伊金霍洛旗部队现役官兵、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等,死亡后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公墓费2500元。
上述人员死亡后火化在墓区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并均不留坟头、不立墓碑)、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人员,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500元的安葬费用。
二、生态节地葬内容及方式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安葬。
(二)在火葬区范围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施工并留存影像资料,由旗区民政局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骨灰采用撒散方式的,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殡仪馆或公墓管理部门签批认可并实施操作(留存影像资料),报旗民政局审核确认。
三、惠民殡葬政策(殡葬基本服务费及生态安葬)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到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伊金霍洛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岗失业证)、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相关证件(一式三份);
(四)火化证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公墓安葬证或公墓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逝者为婴儿的,需出具医院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资料;
(七)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资料;
(八)节地生态安葬时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以及影像资料;
(九)经旗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儿童福利院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年人等相关证明)(一式三份);
(十)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经费保障2025-07-18 17:03
按照符合补助条件的死亡人数和补助资金金额上报旗政府并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旗委、旗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人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社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领取丧葬补助、抚恤金信息的查询和核实等工作;公安部门核实无名遗体、无人认领遗体等信息查询和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死亡人员是否为现役军人等信息。
(三)加强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分类归档,保证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容。
(四)强化监督执行。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丧事承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励)资金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伊金霍洛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
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
1.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715元/具(含遗体接运、抬尸及消毒费);特殊遗体(水溺、传染、事故等特殊遗体)接运费协商确定。3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2元,夜间、节假日加收100元运费。
2.遗体存放(含冷藏)收费标准为70元/具/日(屉式冷藏,不足1天按1天),3日内免费。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740元/具。婴幼儿减半,法定节假日加收50%。
4.骨灰寄存收费标准为110元/盒/年,3年内免费。
丧事承办人选择以上4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项目及费用超出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上述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在执行期间如遇有关部门政策变动、价格调整,均按照变动、调整后最新的标准执行。
(二)减免对象
1.凡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的且未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公墓费2500元。
2.凡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文革三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民”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待遇等困难群体;非伊金霍洛旗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人以及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伊金霍洛旗部队现役官兵、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等,死亡后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公墓费2500元。
上述人员死亡后火化在墓区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并均不留坟头、不立墓碑)、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人员,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补贴500元的安葬费用。
二、生态节地葬内容及方式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安葬。
(二)在火葬区范围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施工并留存影像资料,由旗区民政局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骨灰采用撒散方式的,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殡仪馆或公墓管理部门签批认可并实施操作(留存影像资料),报旗民政局审核确认。
三、惠民殡葬政策(殡葬基本服务费及生态安葬)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到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伊金霍洛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岗失业证)、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相关证件(一式三份);
(四)火化证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公墓安葬证或公墓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逝者为婴儿的,需出具医院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资料;
(七)无名遗体、无家属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资料;
(八)节地生态安葬时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以及影像资料;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
(九)经旗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儿童福利院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年人等相关证明)(一式三份);
(十)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经费保障
按照符合补助条件的死亡人数和补助资金金额上报旗政府并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旗委、旗政府保障和改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人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社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领取丧葬补助、抚恤金信息的查询和核实等工作;公安部门核实无名遗体、无人认领遗体等信息查询和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死亡人员是否为现役军人等信息。
(三)加强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分类归档,保证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容。
(四)强化监督执行。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丧事承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励)资金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伊金霍洛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伊金霍洛旗生态节地安葬费用申请表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