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49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其它 |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文号: | 伊政发〔2025〕94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3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
管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设施农业在促进农牧业现代化、保障农产品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推进过程中,由于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不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以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耕地保护和农牧业健康发展。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81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3〕235号)等文件要求,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施农业用地与范围界定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和大田种植配建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备案手续。
(一)用地范围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机具存放库棚、农药包装废弃物用地、农药种子化肥存放,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自产粮食加工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含畜禽活动场地、挤奶厅等)、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园(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养殖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农机具存放场地、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必备的办公用房用地,生产看护房(耳房)用地,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
3.大田种植配建设施。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露地种植)生产必备的设施,包括水井房、配电室、灌溉及配套设施、蓄水池和田间道路等用地,参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4.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改变耕地地类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膜塑料大棚和无墙体钢架棉帘大棚等用地,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村庄用地范围内的耕地等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范围内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5.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办公、会议、科研、经营性粮食存储、维修场所;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展销等用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设施农业项目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正面清单。除正面清单以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旗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和水利局等部门进行论证认定,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等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农牧厅备案同意后,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
二、设施农业选址与用地标准
(一)引导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建设应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符合相关标准。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新增设施农业建设。禁止在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发展规模化设施养殖业。在煤矿露天开采复垦区、采矿沉陷区、矿区移民已搬迁村社的设施农业项目需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选址意见的文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民营企业和矿山治理责任主体企业以及旗级以上重点项目主体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列入移民搬迁、土地征收等范围内的村社,不予选址备案建设。
(二)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设施农业项目(养殖)不得使用天然林以及乔木林地,对确需使用其他林地的,应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三)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关于设施农业使用草原。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办草字〔2023〕52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实质性压占草原、硬化地面的规模化养殖项目等其他设施农业不得作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3〕235号)依法办理草原使用手续,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100亩以下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使用草原100亩以上的,逐级上报进行批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3〕235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报时要按照建筑范围外扩小于5米报批临时草原手续,预留施工材料堆放等用地。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河道管理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禁止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发展设施种养殖业。
(五)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及设施高度
要坚持实用、够用,节约用地的原则。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单栋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计入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生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同步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需经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一事一议研究后备案。除养殖设施和粮食烘干场外的设施建筑层数均应为1层。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生产和附属设施高度限制:在满足消防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 4.5米,总建筑高度不超过 6米。如遇到确需超高的项目,由旗政府一事一议进行研究。
2.畜禽及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生猪、牛羊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生产和附属设施高度限制:在满足消防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 4.5米,屋顶坡度不超过30度,总建筑高度(含屋脊)不超过 6米。如遇到确需超高的项目,由旗政府一事一议进行研究。
3.大田种植配建设施规模。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其中宽度为4~8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面积为200~20000平方米的蓄水池等用地需按项目统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单个井房、配电室、蓄水池等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宽度2~4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以外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生产必备的蓄水池等灌排设施,参照上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执行。
(六)土地流转及其他相关措施
项目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旗农牧和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分别依照职责负责全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七)合理选址,满足其他相关要求
依据《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要求,以下地区或地段不应建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受洪水或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严格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进行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利用耕作层土壤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3.畜禽规模养殖需配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规范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牵头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管理进行监督。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备案效率,减轻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负担,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备案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主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使用意向:一次性使用土地面积超过15亩的,应提供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类型、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情况等事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以上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利人与用地主体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用地主体利用本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
在已征收土地范围内申请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由用地主体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土地管理经营主体签订协议。
(二)经营者提出申请。申请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项目内建(构)筑物高度和用地规模等。同时,提供建设规划图纸,对各个项目的位置、面积进行确定(附坐标图),一次性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的组件材料,便于提供服务和监管。
(三)镇人民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确认是否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同时要立足本地区的农牧业发展实际,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进行初步审查;组织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新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对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初审及现场勘验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并需对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进行审查。涉及和矿产资源重叠区域,是否允许建设设施农业项目,要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与涉矿企业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要完备、权责清晰;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区域,就是否允许建设设施农业项目予以明确,对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予以补偿或处置措施予以明确;对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予以明确;对项目建设的申请主体以及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与风险防范措施予以明确;属地镇人民政府对项目主体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职责)。在达成上述协议后,属地镇人民政府方可据此通过项目初审。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的组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至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
(四)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核。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备案流程:接件(1天)—审核(18天)—办结(1天)
备案时限:20个工作日
1.旗农牧和水利局审核。旗农牧和水利局要对项目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土地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核;对项目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进行分析和审核;对该项目的规划和合理布局进行指导;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等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取水、水土保持以及是否占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配合旗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负责对接市级及以上农牧和水利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农牧和水利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完善。
2.旗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旗文化和旅游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文物保护区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旗文物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完善。
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审核。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是否占水源地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接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生态环境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完善。
4.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旗林业和草原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林地、草地,以及是否办理完成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接市级及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完善。负责对完成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以电子围栏形式确定建设用地的四至界限,在电子围栏制度没有完全推行之前,或者暂时无法推行电子围栏的地区,要以特定形式圈定围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破坏电子围栏和特定圈定围栏。
5.旗自然资源局审核。旗自然资源局需对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是否占用生态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实,联合旗农牧和水利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等情况进行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中的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进行审核;负责对接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自然资源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完善。
(五)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对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组织所有部门审核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在备案文件中约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期限。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将《伊金霍洛旗规模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附件7)提交至旗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和旗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将完整的用地备案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旗自然资源局和旗农牧和水利局进行备案。由旗自然资源局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完成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以电子围栏形式做好电子监控。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若设施农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用地备案后半年内未动工建设;
2.用地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3.用地主体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主动申请撤销的;
4.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调整、土地征收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
5.用地主体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只建设附属设施而没有按建设方案建设生产设施的。
镇人民政府要将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上报旗自然资源和农牧业主管部门撤销备案。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项目变更和改扩建。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转为其他农业用途等,用地主体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变更项目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改扩建涉及的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办理用地备案手续,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改扩建项目与原项目合计的总规模不得突破规定上限。
(七)地类变更。符合变更调查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完成地类变更。
(八)用地退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用地主体将到期的设施农用地中的耕地进行复垦,土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以作为旗县补充耕地来源。闲置或废弃2年以上无复垦责任主体的设施农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履行复垦义务。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便于公众了解和查询。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调控。为统筹推进全旗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资源要素科学配置水平,旗农牧和水利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建立总量弹性调控机制,依据全旗产业规划布局和各镇资源承载能力,实行年度建设规模指标与布局优化双控管理。坚持公平公正、集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各镇设施利用率、联农带农效益等核心指标动态调整下阶段审批规模,强化供需协调和区域平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实现产业发展和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推动设施农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镇与旗直部门联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要严格落实设施农业项目开工前打点放线到场、建设途中监督检查到场、项目完工核验到场的“三到场”监管要求。镇政府负责在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告知“三到场”监管要求,并强调“开工前打点放线到场”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旗级联合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由旗农牧和水利局牵头,其他各审批单位全部参与,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较小规模设施农业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要对“三到场”监管制度建立专门台账进行存档。
1.镇人民政府职责。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后,由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用地监管责任,并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全程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动态。镇人民政府要责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自然资源所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开展动态巡查,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业项目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
2.各审批部门职责。由旗农牧和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牵头,林业和草原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文化和旅游局、镇人民政府等各相关审批单位全程参与,对各镇落实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联合巡查检查。年度联合巡查检查现场检查要覆盖本年度完成审批项目的20%;资料台账检查要100%全覆盖,重点查看审批过程和“三到场”、执法情况。联合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开展1次。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建行为。对已认定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合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问题,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规定程序组织拆除。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破坏耕作层的情形进行认定。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指导用地主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用地期限、用地坐标和是否破坏耕作层等)并进行年度更新。旗自然资源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
3.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看护房(耳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
4.严肃工作纪律。在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监管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及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审批、监管、巡查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未落实用地备案审核、未制止违法占地、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等失职情形,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绩效考核等措施;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追责问责,涉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将包含审核同意后的较小规模设施农业项目在内的所有设施农业项目汇总填入《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汇总表》(附件5),上报至旗农牧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审批单位要建立设施农业项目审批和监管专档,责成专人做好管理。
2.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本方案。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较小规模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流程(附件8)。较小规模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还需经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
3.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参照本方案规定由国有农(牧、林)场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到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利局进行备案。
七、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程序
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及水产养殖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批程序,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注销、监督管理及技术标准执行。
本方案所称水域、滩涂,是指《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或依法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一)申请与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养殖证申请表:随表需提交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址图,一份粘贴在申请表上(加盖骑缝章);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同时完成信用承诺,保证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养殖生产可行性报告:含品种、规模、技术方案等。
2.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管理部门:涉及土地权属相关意见;
生态环境局:涉及饮用水源地相关意见;
农牧和水利局:涉及河道相关意见;
自然资源局:涉及压覆矿床、生态红线等相关意见;
林业和草原局:涉及自然保护区、草原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相关意见;
文旅局:涉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相关意见。
农牧和水利局征求各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意见。
(二)审查与发证
1.审查流程。
(1)初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对选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
(2)复审:旗农牧和水利局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及技术标准符合性进行复审(5个工作日);
(3)实地核查: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对选址、环保设施、池塘建设标准(包括面积、深度、塘埂坡度、进排水系统等)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
(4)公示:通过旗政府网站、村委会公告栏公示申请信息(10日);
(5)发证:公示无异议的,报旗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养殖证(10个工作日)。
2.发证要求。
(1)养殖证有效期根据养殖类型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2)养殖证载明事项包括:使用权人、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及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
(三)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1.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旗农牧和水利局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2.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旗农牧和水利局应当予以更正。
3.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旗农牧和水利局申请变更。
4.收回和注销情形。
(1)自愿放弃养殖权;
(2)养殖证到期未申请延展;
(3)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
(4)其他应当被收回和注销情形。
5.延展申请。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方案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等因素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6.变更登记。
(1)养殖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四)监督管理
1.旗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后,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将养殖证数据信息提交旗林业和草原局设置电子围栏进行监控。
2.旗农牧和水利局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
(1)是否按证养殖;
(2)环保设施运行及排放达标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占用等行为。
3.违法违规处理。
(1)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擅自设置的养殖设施;
(2)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一图读懂】伊金霍洛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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