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67 | 分类: | 综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6〕1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05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做好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5〕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文物行政审批工作,涵盖立项/用地预审阶段文物审查、规划/施工方案阶段文物保护许可审批、矿权文物核查及其他用地项目文物前置审批等事项,确保建设用地开发与文物保护协同推进。
第二章 审批权限划分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审批权限
1.由国家、自治区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以立项文件为准);
2.用地涉及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项目;
3.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或新发现未登记遗址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1.由鄂尔多斯市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以鄂尔多斯市立项文件为准);
2.用地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征求自治区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1.由本旗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以伊金霍洛旗立项文件为准);
2.用地涉及旗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征求市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作业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擅自开展其他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形确需在保护范围内实施上述作业的,必须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为前提。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办理流程细则
第七条 立项/用地预审阶段文物审查
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用地预审前,需向旗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许可申请,函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地点、坐标(KML格式)、联系人等信息。旗文物行政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2.审查与调查:
①旗文物行政部门比对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在工程施工建设前联合相应考古专业机构开展地表调查(自治区审批项目联合自治区、市、旗三级机构;市审批项目联合市、旗两级机构);
②调查结束后,形成《考古调查工作报告》,明确是否需考古勘探,反馈是否涉及文物遗存及选址意见,旗级审批项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自治区级审批项目办理时限按照市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划/施工方案阶段文物保护许可审批
1.材料提交: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或需考古勘探的,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文物保护许可申请;
②审批机关立项选址核准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工程建设方案;
⑤空间范围及用地经纬度坐标Excel表、KML格式坐标文件;
⑥用地宗地图;
⑦项目联系人信息。
接收申请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
2.审批流程:
①建设单位委托文物考古勘探机构开展考古勘探;
②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
③涉及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原址保护和未定级遗址需要原址保护。
第九条 矿权文物核查
1.矿权申报单位经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公文系统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2.旗文物局收到征询文件后,核查矿权范围内是否涉及登记在册的文物遗存及其“两线范围”,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屋顶光伏、已有停车场建设充电桩、设备改造等与用地无关项目,无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第四章 考古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应勘探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勘探:
1.按照考古调查结论确定需要进行考古勘探的项目;
2.涉及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3.矿山或其他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深挖,则需对保留原始地貌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免勘探情形
由本旗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若既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也不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新发现未登记遗址,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文物部门在完成考古调查后,可不再开展勘探工作:
1.石质山体、基岩裸露区域;
2.现代河道、湖淖、砂砾石地层区域;
3.既有工程改造项目未超原范围和深度(需提供图纸等资料);
4.既有工程新增项目未超原范围和深度(如煤矿复垦区、排土场内建设项目等);
5.临时建筑300平方米以下,不破坏地表并保证到期拆除;
6.不破坏地表的临时用地(如电力线路架空区域、施工便道、城区早夜市等);
7.不需要开挖地下土层的绿地、公园、道路、农民宅基地等用地;
8.农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地面高差不超过0.5米,且不涉及农牧业设施建设区域;
9.已完成考古勘探的地块。
第十三条 勘探管理要求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勘探需事先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勘探工作由具备考古发掘资质或考古勘探营业执照且有考古勘探专业队伍的单位承担,勘探前提交《考古勘探方案》,结束后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3.报告由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其他考古规定
1.需原址保护的文物或涉及保护单位用地,应编制《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2.涉及未定级遗址且无法避让的项目,旗文物局需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文物局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部门协作
文物行政部门与自然资源、发改、能源、林草、住建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共享审批信息,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文物行政部门定期检查考古工作程序、成果真实性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复查。
第十七条 文物发现处理
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行为,由文物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本细则未涵盖事项,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国家、自治区、市政策后续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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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建设用地文物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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