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 用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93 | 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业务工作;其它 |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6〕17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年平均疏干水涌水量约8000万m³,现状除煤矿自用及生态绿化用水外,其余部分逐步实现综合利用。为进一步提高疏干水利用效率,特制定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用水动态管理办法 |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20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 用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用水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
用水动态管理办法
伊金霍洛旗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之一,境内煤炭资源丰富,煤炭开采被迫产生大量疏干水,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2019年8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发了《伊金霍洛旗加快推进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实施意见》(伊政发〔2019〕91号),提出全旗要统一规划配置矿井疏干水,统一收集综合利用矿井疏干水。
伊金霍洛旗年平均疏干水涌水量约8000万m³,现状除煤矿自用及生态绿化用水外,其余部分逐步实现综合利用。为进一步提高疏干水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及《鄂尔多斯市节水行动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坚持“四水四定”,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二、基本原则
——强化约束,量水而行。牢固树立“量水而行”发展理念,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将项目取用水严格限定在水资源可承载能力范围内。
——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坚持整体评估、分项配置、年度计划、盘活存量、注重效率相结合的疏干水动态管理的科学配水管水体系。
——保障刚需,均衡协调。坚持以人为本,疏干水供水工程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水,精心谋划、算好水账,持续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三、具体办法
(一)整体评估。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按照疏干水所涉及煤矿范围、水量变化情况及时修编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完善取水手续。
(二)分项配置。使用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疏干水的下游用水企业要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常规水配置文件。配置文件作为项目取用非常规水权的依据,具体年度用水量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管理。
(三)年度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疏干水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一是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下游用水企业每年年末主动向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书面提出下年度用水申请(其中需包含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产量及用水量)。二是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依据年度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水量以及管网配套建设情况,汇总并初步提出下一年度各下游用水企业疏干水计划用水意见。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及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供水能力、项目以前年度实际用水量,综合评估后向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及其下游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疏干水计划用水量。
(四)闲置调剂。对部分项目长期空占指标、水指标批而不用、少用的项目,对闲置水指标予以认定,并进行调剂处置。一是对于项目建成后近两年未取用水的,参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将该项目取水许可批复水量认定为闲置水指标,并全额予以收回。二是对于项目近三年实际取用水量小于取水许可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该项目被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部分为,许可水量与项目近三年年度取用水量的最大值上浮10%的差值(闲置水指标=许可水量-近三年年度最大取水量×1.1)。被收回水指标的企业今后确需增加用水的,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四、监督措施
1.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实际供水水量不得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水量。
2.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下游用水企业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非常规水配置文件擅自取用疏干水的,按照《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疏干水综合利用运营公司应建立疏干水水量动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疏干水的取水量、供水量、用水户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台账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落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成用水户限期予以整改。
5.鼓励公众对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水量动态管理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计算。
2.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用水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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