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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472 分类: 综合;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其它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文号: 伊政办发〔2026〕29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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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管理,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及《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扎实推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总体要求

  (一)重点发展区域。以阿勒腾席热镇及各大产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全域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二)确定保障对象。主要面向我旗无房新市民、新青年及各类人才,重点覆盖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消防、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三)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需经批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其中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为主,其他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住宅型为主。通过闲置或利用率低的房屋改造的,应根据被改造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住宅型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四)房屋权属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须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改造项目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凭项目确认书办理变更登记,附记“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工作措施

  在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支持政策基础上,强化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要素保障,引导多方参与、多渠道供给。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自建、联营或入股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使用。

  2.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安全达标、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明到旗自然资源部门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提高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占比不低于80%,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企业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与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支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延长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房屋产权人可自行或合作改建、改造。

  5.支持适量新供应土地建设。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支持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调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配建比例作为土地出让或出租的前置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支持政府利用新供应土地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重点建设片区、产业园区及其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二)财政、价格、金融、税收支持

  1.资金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等各项资金,旗级财政加大配套支持。

  2.价格优惠。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暖、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3.金融支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供长期贷款,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要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税费减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建设、运营、租金等内容),并向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同步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方案;

  5.改建、改造类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6.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同意后,委托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的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经联合审查可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改建、改造项目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出具相应变更手续,并经联合审查同意后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类项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不再提交规委会研究。

  项目实施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运营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税收优惠和用水、用暖、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等手续

  (四)建立审批机制

  建立住建、发改、财政、税务、供电、金融、消防、人防等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审查通过出具认定书,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引导多方参与

  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多方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赁管理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产权单位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租金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租金标准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应优先保障已发行专项债券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支出,其次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申报审核流程,准确把握保障对象范围,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防止以租代售。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审核流程参考公租房审核流程。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符合供应条件前,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我旗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预计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

  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中心报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入住人条件审核、费用收缴、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转租赚取差价。

  (三)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套出租或者合租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租赁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在入住人入住前),承租人或入住人应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资料,住房保障中心应对承租人或入住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运营单位不得签订合同、不得安排入住。

  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的与其他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五)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应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将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变更、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六)积极推行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约定其他事项,并在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约定”中予以体现。格式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房屋房号(按间出租的注明房间号)、租金、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期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房屋交割等内容。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人或入住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定期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指导价的70%。

  (八)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租赁资金监管要求。

  (九)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十)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合法运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伊金霍洛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乔小军    旗委副书记、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周立明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陈小军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奇国庆    旗残联理事长

  王绍博    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志鹏    旗民政局局长

  李  莉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德强    旗财政局局长

  刘  萌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雄山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  瑞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吴  勇    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张  欣    旗税务局局长

  李  强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林  龙    旗城乡环卫中心主任

  乌敦苏都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吕之慧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镇长

  尹  超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由李强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全旗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和审查机制,发放全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协调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指导项目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项目申报、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基础工作。

  (二)压实部门职责:

  旗残联:负责配合做好残疾人等保障对象的人员信息审核工作。

  旗发改和科技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租金标准。

  旗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家庭、租住人员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审核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配合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配套措施;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运营管理。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审核);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梳理全旗存量土地闲置情况。

  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新市民、新青年及人才群体等保障对象的人员信息审核工作。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等保障对象的人员信息审核。

  旗政数局:负责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权限内的审批手续。

  旗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旗城乡环卫中心:负责配合做好环卫工人人员信息审核工作。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宣传、需求摸排、资格初审等基础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配合做好消防系统保障对象的人员信息审核工作。

  (三)做好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44号)要求,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责任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联合督查、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违规分配房屋等行为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和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网络宣传平台,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

  附件:1.鄂尔多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鄂尔多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原文链接:关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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