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意见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24/2011-03280 | 分类: | 卫生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卫发〔2011〕24号 | 内容概述: |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苏木乡镇二类、三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下列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01日 |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意见
各卫生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59号)和《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1155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苏木乡镇二类、三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下列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一、各中心卫生院
1.于4月12日前完成评审申请、自查申报工作。
自查申报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评审办法(试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中心卫生院,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旗区卫生局提出评审申请。
2.于4月13日至4月15日向旗卫生局报送下列材料:
a.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表(附表2)
b.自查报告.
c.自查时的评分记录
d.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3.于4月16号至4月26号接受旗卫生局初步评审。
二、各一般卫生院:
1.于4月22日前完成评审申请、自查申报工作。
自查申报应根据《鄂尔多斯市苏木乡镇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办法(试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中心卫生院,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旗区卫生局提出评审申请。
2.于4月25日至4月30日向旗卫生局报送下列材料:
a.《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二类、三类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表》(附表2)、
b.自查报告.
c.自查时的评分记录
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3.于5月8号至5月15号接受旗卫生局初步评审。
请各卫生院认真贯彻执行此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至旗卫生局农卫股。对不参加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撤销其部分执业科目,取消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资格,同时于周期末在全自治区及全市进行通报,并对卫生院长予以解聘处理。
联 系 人:李小军 杨子轩
联系电话:8688279
邮 箱:yqwsjnw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