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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开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佣金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376 分类: 其他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中心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房发〔2025〕44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实际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及佣金监管服务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开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佣金监管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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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 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进一步规范存量 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 旗实际,现就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及佣金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落实

  (一)经纪机构备案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监管服务平台 进行备案,方可正常开展业务。

  (二)交易资金监管

  各经纪机构在促成存量房交易时,需引导买卖双方将购 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房款项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除 当事人明确提出不做资金监管要求外,其他均需纳入资金监 管范围,确保资金流转安全合规。

  (三)佣金监管要求

  存量房交易通过经纪机构促成,应当将经纪服务费用纳 入监管范围,严禁通过非监管账户收取、划转佣金。

  二、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通过非监管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2.侵占、挪用或擅自划转交易资金及佣金。

  三、监管流程

  ( 一 )协议签订:交易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同 时,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原则,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 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及佣金监管账户、划转条件及违约 责任等条款。

  (二)资金存管:买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 监管专用账户;

           (三)资金划转

  1.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 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2.交易终止的,监管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四、监督与处罚

  我局将对各经纪机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通知及相关法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 法》等规定,采取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 案等措施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方式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及佣金监管联系人:张轲,联系 电话:18647712728。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联系人:朱红梅,联系电话: 13451373350。

  咨询电话:0477-8582252

  监督举报电话:0477-8684134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4日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开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佣金监管的通知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开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佣金监管的通知

H5动画解读:伊金霍洛旗存量房交易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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