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3-0139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阿政发〔2013〕202号 | 内容概述: |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13年10月18日 |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二级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阿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吸取各类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镇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事故的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告诫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具体为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伤亡人数未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单位,听取被约谈单位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同时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对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或伤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除进行诫勉谈话外,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听取被约谈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的形式。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旗、镇两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
(三)对所辖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监站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在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中,由于单位工作不力或相关部署落实不到位对全镇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九)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对事故处理决定未落实的;
(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镇督查办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安监站站长组成。
对有关各村、社区、相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约谈由镇长或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主持。
第七条 约谈程序。约谈一般以召开约谈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并按以下形式组织实施
(一)镇督查办向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提出约谈意见;
(二)镇督查办负责安全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议。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
2、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
4、约谈小组对被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5、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被约谈人应回避;
6、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约谈纪要由各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后存档,同时送达被约谈对象。
7、约谈小组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1)诫勉;
(2)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3)责令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建议或提交纪检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被约谈对象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逾期未按规定不报告的进行责任追究。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实施。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