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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22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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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伊政发〔2021〕14号,以下简称:《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现就《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能划转至农牧局。为规范和加强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牧区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制定《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二是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需对原《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伊政发〔2010〕116号)重新修订。

  问:《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有哪些?

  答:《宅基地管理办法》共计5章80条。涉及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全旗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由于机构改革,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能划转至农牧局,很多内容需要适应新的政策要求。在申请、审批、监管等具体内容上都有调整,目的是规范全旗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用地秩序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问:宅基地申请对象的条件是什么?

  答:《宅基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嘎查村户籍,至少有一人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和拆旧建新原则的农牧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危房改造或翻建、扩建原住宅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旗、镇、村规划和国家、集体项目建设,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生活,但原宅基地不能够满足分户生活需要,确需新建住宅的;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其它法定情形。

  问:宅基地申报面积和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答:《宅基地管理办法》第7条和8条规定: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70%。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中,包括主房、院落及凉房占地三部分。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不超过二层,主房净高不得超过7米,凉房净高限定在2.2米(含2.2米)至2.8米之间。

  问: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核查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后报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

  问:宅基地监管责任由哪里执行?

  答: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镇农牧、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检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牧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牧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在《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注意见。通过验收的农牧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问:涉及宅基地的违规事宜如何处理?

  答: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农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随意改变用途的;不按规定面积及坐落进行建设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返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处理。

原文链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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