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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4-17 14:54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相邻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含)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含)以上盟市;

  (4)霍乱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含)以上,或波及两个(含)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含)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含)以上,或死亡 5 人(含)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含)以上,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

  (3)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至 29例,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含)以上;

  (5)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含)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 3 例(含)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辖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含)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例(含)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 3 例(含)以下;

  (5)旗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国家、自治区、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旗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旗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武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体育局、旗科学技术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生态环境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农牧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医疗保障局、旗司法局、旗水利局、旗大数据发展局、旗城管局、旗扶贫办、旗铁航办、旗气象局、残联、红十字会、武警中队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可调整旗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旗指挥部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组织部:在防控工作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2.旗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报道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疫情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

  3.旗委统战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及统一战线事务。

  4.旗委政法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网格化排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情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对据不配合的依法处理;协调政法单位依法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5.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传达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旗直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协助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6.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

  7.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有关规划,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8.旗教育体育局:配合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9.旗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10.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疫情发展需要,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保障疫区通信畅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由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招商展览活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11.旗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2.旗民政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场所等参与群防群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助做好突发疫情的隔离、留验观察、封锁工作及去世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3.旗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财政资金,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15.旗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维护环境安全,配合卫健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16.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做好小区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17.旗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全面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

  18.旗交通运输局:协助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进出汽车站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19.旗农牧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0.旗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21.旗应急管理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力量的调动和使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2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含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急处置所需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加强重点商品价格监管力度,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依职责适时开通医疗器械经营审批绿色通道。

  23.旗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快速隔离、组织好野生动物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4.旗医疗保障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5.旗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承担保障疫区电子政务外网畅通相关工作。

  26.人武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积极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工作。

  28.旗铁航办:协调督促机场、火车站做好进出车站和乘坐飞机、火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29.旗气象局:落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0.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旗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旗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旗医疗保障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红十字会、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采购储备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运管局、铁航办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及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旗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特困救助。

  7.新闻宣传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旗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旗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五)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及建议;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要求建立全旗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机构、旗疾控中心制部门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旗卫健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二)预警

  旗卫健委要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旗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旗卫健委。

  ④各镇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旗卫健委报告;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旗卫健委报告,也可向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向旗卫健委报告。

  旗卫健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或临时措施。

  经调查确认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旗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健委。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旗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旗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旗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

  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转交疾控部门实施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宣传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镇及社区、嘎查村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旗卫健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和保护健康人群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全旗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的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现场救援、病人转送、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相关的研究,开展交流合作,提高处理能力。

  4.旗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旗疾控中心要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报告。

  (3)实验室检测。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对不具备条件检测的及时移送上级疾控部门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1)在旗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旗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心理危机干预机构

  (1)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受害人员的危害情况,评估当事人和亲属及处理人员的心理状态。

  (2)实施个别或团体的心理危机干预。

  (3)为防止现场对非处理人员可能造成的恶性心理刺激提出现场隔离等意见。

  7.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市内其他地区或市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区市给予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盟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

  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响应措施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疫情,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市指挥部,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旗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旗卫健委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5.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卫健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旗卫健委组织有关人员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奖励

  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并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追认烈士。

  (四)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五)抚恤和补助

  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旗卫健委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旗卫健委、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旗范围内逐步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和加强旗级医院急诊急救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机构应急能力。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旗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旗卫健委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旗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 20 人左右。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旗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等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心理学、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旗卫健委要建立应急队伍专家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旗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总结评估演练结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旗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旗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旗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旗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旗发改委、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旗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根据需要,应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要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或追加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3.通信与交通保障

  旗公安局和交通局负责封锁疫区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旗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电信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通讯设备畅通。

  (三)法律保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并按照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凡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加强嘎查村、社区防控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动员基层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网格员、基层干部等采取措施及时发现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阻止疫情的扩散。

  七、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旗卫健委组织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旗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卫健委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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