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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2-13 00:0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全旗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我旗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239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内环办〔2019〕298号)、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鄂环发〔2019〕176号)》文件精神,在《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伊政发〔2017〕188号)划定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工作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的原则,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保护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三、划分类型

  (一)畜禽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畜禽适养区。畜禽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需要依法划定,根据适养区内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防治措施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四、具体划分范围

  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总面积302.035平方千米,其中:饮用水源地总面积163.605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4.91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总面积103.52平方千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

  2.划定范围。拟将全旗现有的集中供水水源地6处,采水井45眼全部划入禁养区内。分别为中心城区查干淖尔水源地、纳林陶亥镇截潜流饮用水水源地、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红庆河镇乌兰淖尔水源地,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63.605平方公里。札萨克镇自来水水厂水源地、苏布尔嘎镇镇区水源地两处水源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养区面积划定在城镇禁养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

  2.划定范围。我旗有遗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处位于苏布尔嘎镇,划定禁养区总面积34.91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

  1.划分方法。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2.划定范围。全旗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4处,分别为成吉思汗旅游区、苏泊罕旅游区、蒙古源流旅游区、乌兰活佛府,风景名胜区范围即禁养区范围(详见附件3)。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1.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

  (1)划分方法。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边界范围,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500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禁养区。

  (2)划定范围。将全旗7个城镇居民区及工矿区划入禁养区内,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03.52平方公里。具体为:阿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政府所在地、伊金霍洛镇政府所在地、札萨克镇政府所在地、纳林陶亥镇移民新村所在地、苏布尔嘎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移民新村所在地(详见附件4)。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的划定

  (1)划定方法: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不在城区内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等学校,城区内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区划方法:本区划方法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边界外扩50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

  (2)划定范围:伊金霍洛旗学校都在城镇规划区内,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五)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

       通过实地排查此次划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情况,养殖规模尚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和养殖标准,不存在需搬迁和整治的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存栏量2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3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由上级农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五、控管要求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六、畜禽养殖业发展要求

      (一)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规划畜禽养殖场所要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直接用于耕地,提高经济效益;或将粪便进行干燥、堆肥,打包销往种植区,污水经深度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在养殖场的棚圈、化粪池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产生和挥发;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排水设施,避免污水溢流;建立病死畜禽尸体收集点,将病死畜禽尸体收集后妥善处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循环利用。

       (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成功、切实可行的经验与办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建设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1.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5.文化教育研究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6.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

  业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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