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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党发〔2003〕3号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3年9月11日)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旗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旗的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已经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全区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做好全旗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当前全旗就业形势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旗委、政府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绝大多数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全旗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旗仍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民进城打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由此造成的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将日益尖锐。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做长期不懈的努力。当前最为突出、最为紧迫的就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务实的作风,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首先要坚持正确的就业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旗委、政府将按照中央确定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再就业问题。发展是硬道理,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二是要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要面向市场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三是政府提供必要的帮助。旗人民政府将把再就业作为工作的优先目标和首要职责,制定就业规划,落实就业政策,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其次要把握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一是通过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目前,全旗第三产业总量偏小,发展滞后,安置就业的潜力和空间很大。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城镇扩大就业的重点,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体系。二是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扩大就业,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三是通过推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扩大就业,如季节工、承包工、钟点工等。下岗失业人员一定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择业观念:走出家门时,转变多年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依赖思想;选择职业时,改变那种存在贵贱之分的陈腐观念;遇到困难时,摒弃“等靠要”的消极情绪。
第三要制定和完善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旗委、政府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局、教育体育局、监察局、民政局、建设环保局、人行伊旗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编委办和总工会组成,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要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在旗府所在地阿镇和矿区所在地及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较大的苏木乡镇成立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其他劳动保障事务较小的苏木乡镇也要成立机构,配备兼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做好基础性和服务性工作,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落实到位。旗财政要根据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再就业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并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按要求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基金,保证小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推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尽快领到优惠证,并做到应领尽领,从而保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启动,进入实施阶段。
二、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失业登记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2)解除劳动关系;(3)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及基层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经旗就业服务局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者,由旗就业服务局具体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上级劳动保障和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就业服务局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服务局和基层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与社区居委会互相协调配合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享受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旗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窗口,采取集中办公形式,每周定期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旗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为: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3、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的200元提高到1000元(不含本数);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不含本数)。
(三)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政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有: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外,经工商部门批准起至2005年12月31日可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
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一)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可向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由就业服务局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1)认定证明;(2)减免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向旗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为: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减半征收所得税。
3、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由就业服务局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先缴纳社会保险费(指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其他保险)。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旗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五、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二)凡由旗乡两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对社区保安、保绿、保洁、物业管理和社区工勤岗位要重点安排
“4050”人员再就业。
(三)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年限为一年。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局核拨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资金,财政局按年拨付给援助对象再就业的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未成立保障机构的地区,财政局按年拨给旗就业服务局,由就业服务局负责按月发给本人。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
六、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一)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一次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免费就业培训,培训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凭用工合同或就业证照,财政按80元/人补贴中介机构;各类培训实体免费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实现就业的,给培训机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培训结业并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人,不需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200元/人。
七、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应将本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八、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政策。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就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加大劳动保险监察执法力度。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
九、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所定各项优惠政策暂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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