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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3〕154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伊金霍洛旗今冬明春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预防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疫情反弹,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认真总结我市防控“非典”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以构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防止疫情反弹为目标,加强“非典”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监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控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演练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点面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思想不麻痹,领导不消弱,工作不松懈”的原则,继续实行领导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充实各级“非典”防控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群防群治,部门协调,专业防治的组织管理机制。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疫情预警启动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等防控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局:组织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分析,提出预警等级,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批准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全市“非典”防控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防控“非典”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依法科学实施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疫区处理;负责全旗的疫情报告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检查督导“非典”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教体局:组织制定全旗教育系统防控“非典”工作方案,落实学校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开展学校“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及时报告学校防控情况及传染病发病情况。
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负责旗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助的种类物资和捐款,建立“非典”应急处理储备金。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制定“非典”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方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建设环保局:组织制定城市社区“非典”防控方案;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及建筑工人“非典”防控措施;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用垃圾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交通局: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物资进行交通检疫和安排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及人员疏散。
农业局:制定农村牧区“非典”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并加强对农牧民群众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非典”应急处理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和“非典”应急处理宣传报道。
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携带“非典”病毒野生动物的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非典”相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局:负责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
公安局:负责维持疫区社会治安秩序。
四、加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防治工作
1、加强疫情报告,保证疫情信息畅通。在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区)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向下延伸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城市社区,形成统一、高效、快捷、准确的疫情信息系统,并建立严格的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非典”疫情监测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同时,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苏木卫生院都要以电传的形式报告疫情,做到及时、准确掌握“非典”在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疾控机构要高度重视流行病学调查,从现在起就要建立若干个消毒预防和流调组,指导辖区内的流调工作。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密切接触者。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切实查清病例流行史,做好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从而提高对患者的诊断准确率,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医院要严格按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工作规范,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工作制度。采取以严格传染源隔离、病区隔离、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
4、加强学校防控工作。学校、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制度和报告制度,科学合理做好学生校舍的消毒和通风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5、加强城镇流动人口和建筑工地的管理。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非典”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6、加强农村牧区“非典”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农村牧区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建立以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旗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重点加强外来人员包括返乡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在农村牧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好农牧民健康教育,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移风易俗,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集体聚餐等。
7、商场、酒店、车站等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必须建立法定代表人为防控“非典”及其它传染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督促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在此类人员聚集场所的落实。要加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监督,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规范公共场所通风排气标准,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商铺,避免因上下水管道、排气孔共同享用而引发的交叉感染。车站候车室应全部开放,避免由于人员流动多、密度大、空气质量差而引发传染病。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和疾病控制要求,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认真做好交通工具的卫生防病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疫情。
8、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预防秋冬季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增进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正确认识“非典”,科学预防“非典”,既要防止麻痹大意,又要防止引起社会恐慌。新闻媒体要适度报道各地区、各部门防止疫情反复采取的各项预防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控“非典”的信心。
9、加强交通卫生检疫。一旦发生疫情或周边地区发生疫情,及时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流入,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传播。
五、技术方案
(一)制定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今冬明春应对“非典”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病区)建设和物资储备。
旗卫生局、医院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发热门诊和“非典”病房改建工作,补充完善必要的物资设备,做好今冬明春应对“非典”的各项物资储备工作。
1、发热门诊:旗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定点发热门诊。
2、病房:旗医院和神东矿区总医院设立“非典”留观病区,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留观室。
3、诊治设备:定点医院或病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机、移动X光机、监护仪等诊疗设备。
4、救治药品:各地区要贮备一定数量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激素等救治药品和消毒药品。
5、防护、消毒装备:各地区要贮备一定数量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紫外线灯、环氧乙烷等消毒设备。
贮备物资所需经费,由旗乡两级财政予以保证。
6、各地区要落实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所用场所,以备急用。
(三)技术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今年10月15日前,做好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培训率达到85%以上。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同时组织开展紧急疫情模拟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的应急自理能力。
(四)医疗救治
1、病人救治
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医疗机构均要在门(急)诊区域前沿设立分诊台,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定点发热门诊处理。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2、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转发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必须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3、设立救治专家组
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负责全旗SARS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断、会诊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监测、预警报告
1、疫情报告
“非典”疫情继续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非典”疫情报告要求,按时报告疫情,不得缓报、漏报或瞒报。
医院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首诊医院要立即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专人通过“非典”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至当地疾控机构。疾控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预警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以自治区为单位,分为三级,即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根据自治区“非典”防治技术方案预警分级规定,“非典”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原则。
一级预警状态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防控工作。二级、三级预警状态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非典”防控指挥部全面协调,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开展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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