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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开荒开发土地工程建设的通告
录入时间: 2004-04-10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擅自开荒开发土地工程建设的通告

伊政发〔2004〕88号

    为了确保各大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禁相关地区集体、个人擅自进行开荒、开发土地和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控制范围
    阿镇周边地区控制范围以伊政发〔2004〕75号文件为准;210国道、阿大线、阿松线、阿四线、新西线两侧200米内;月芽树水库、母花沟水库、公涅尔盖沟水库工程建设及库区范围内。
    二、控制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上述控制范围内包括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草牧场、五荒地等所有土地实行控制管理。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要严格执行旗人民政府及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用地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限制一切与控制区总体规划相悖的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未经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国土部门、旗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要依法进行拆除。
    (二)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并向旗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流转的土地必须维持原状。
    (三)210国道、阿大线、阿松线、阿四线、新西线两侧200米内及月芽树、母花沟、公涅尔盖沟水库工程建设及库区范围内未经乡、旗两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允许进行打井、筑坝、架电、修渠、上节灌措施、植树种草、土地开发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确需继续建设的,必须经乡、旗两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与本通告要求相悖,擅自增加新的投入的,在土地征用、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组织实施
    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管理、建设管理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旗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所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