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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录入时间: 2004-05-09

伊金霍洛旗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旗委十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旗十四届一次人代会精神以及旗委、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伊党发〔2003〕3号),切实解决好全旗人才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坚持“政府扶持、社会救助、个人自强自立”的原则,通过政府必要的行政行为,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岗位,使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扶下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增加收入为目标,加强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缓解我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广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项目,建立援助弱势困难群体制度,逐步形成旗、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三级帮扶再就业机制,在全旗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1、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
重点:在我旗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次:根据社会公益岗位开发情况,适当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转复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2、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重点在全旗的城市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再就业基地建设等社会公共工程、劳务项目和辅助性服务行业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具备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将所能提供的岗位数、岗位类别、用工条件及工资待遇等进行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归类汇总,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劳动监察检查力度,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及“4050”人员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用工单位进行报名、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与被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解除,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及空岗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以便调整安置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前提供相应岗位需求的减免费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积极组织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凡经录用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应将个人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人事档案转至旗人才劳动力市场托管。对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补贴的办法,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4050”人员并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政府给予用人单位地区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待遇。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应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按照从业岗位的技术要求、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按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缴纳标准执行,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
   (3)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农牧业开发工作的,三年内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4)下岗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按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4、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凭工资发放花名册,按月填写“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再就业补贴表,并携带安置人员变动情况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拨款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拨款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给援助对象再就业的基层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未成立保障机构的地区,财政局按年拨给旗就业服务局,由就业服务局按月发给本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上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不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做好资金筹措和管理。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拉动就业增长的长效机制,把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有机地结合起来。新建项目或企业在立项审批签定意向书的同时要签定按比例招用当地人才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协议,开工奠基的同时要签定员工培训协议,投入运营的同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等相关手续。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街道社区办的小型加工型企业和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苏木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财政、民政、公安、建设环保、计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及时向旗人才劳动力市场提供用工信息。发布招用工信息必须经旗劳动力市场办理审批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按时足额拨付。旗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收集空岗情况,按年度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各级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开展农民工、人才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完善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机制。各苏木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逐步建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情况,全部建档立卡,并建立特困下岗人员再就业基础台帐,逐步建立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救性劳务,落实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