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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助学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录入时间: 2004-05-09

伊金霍洛旗义务教育阶段
免费助学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免费助学工程是我旗十大工程之一,它对确保我旗普及义务教育,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人口文化素质,优化开放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为保证免费助学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伊金霍洛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助学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学生。
第三条    实施免费助学工程,要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监督。

第二章    免费助学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免费助学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伊旗户籍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子女,在伊旗境内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各大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和上级驻伊旗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的干部职工子女,以及为伊旗服务的学者、专家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
2、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在伊旗境内公办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
4、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符合划片入学要求的学生。

第三章    免费助学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被认定为免费助学对象的学生,学校免收课本费(含教辅用书)、本子费和杂费。
第六条    课本(含教辅用书)由教育体育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学计划及其它有关要求,统一选用、征订,其标准根据每人每学期所需课本(含教辅用书)的套价确定;免收本子费标准为小学一、二年级每人每学期15元,三年级以上每人每学期20元;免收杂费标准统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校收费标准确定。

第四章    免费助学对象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七条    免费助学对象的认定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学校具体组织认定。开学前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3至5人认定小组,集体审核认定。
第八条    免费助学对象,伊旗户籍的凭户口簿认定,非伊旗户籍的凭户口簿和父母工作单位认定,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的户口,符合免费助学其他条件的,认定为免费助学对象。
第九条    由外地随法定监护人迁入我旗,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符合划片要求,就近入学的学生,认定为免费助学对象。
第十条    不在划片内,随法定监护人居住在当地,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伊旗籍学生,认定为免费助学对象,其认定办法是:
1、凭房产证或暂住证认定。
2、凭居委会证明和实地考察认定。
第十一条    除户口簿、房产证、暂住证、工作证外,其他相关认定证明材料,由学校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凡留级的学生,不享受免费助学待遇。
第十三条    我旗境内社会力量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享受免费助学待遇,待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认定其具备办学条件后,参照《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凡收取费用的,必须给学生家长开具明白条。
第十五条    各学校对免费助学对象每学期都要公示,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章    转学学生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2004年春季开学以后要求转入阿镇地区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在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领取学籍表。
2、持转学证、户口簿、学籍表及其他相关转学证明到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审核,由分管局长同意后再到教育股备案。
3、持转学证、学籍表、户口簿到转入学校报名。
第十七条    转学学生的转学证、学籍表由转入学校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持转学证、学籍表回原所在学校就读,原转出学校收回转学证、学籍表给予报名,不得拒收。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学校间学生转出、转入手续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核实转出、转入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各类借读生、不享受免费助学待遇学生名单及收费情况制表造册,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教育体育局教育股。统计表格项目要求有: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原就读学校、转入时间、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课本费、本子费、杂费的收取情况等。
第六章    免费助学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确认的免费助学对象和学校认定的免费学生数量,学期初一次核定经费。课本费、本子费、杂费的管理办法如下:
1、课本费:由教育体育局分别提供每个中小学生的课本价格、总额,按标准以学期一次将课本费拨入学校,各学校到新华书店领取课本,结算书费。
2、本子费:由教育体育局按市场竞争机制提供低价位高质量的学生作业本。学生作业本按照规定标准提供,超出标准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3、杂费:根据旗财政对中小学杂费的核拨标准,由教育体育局足额拨给学校。

第七章    免费助学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组织认定免费助学对象过程中,教育体育局要协同有关部门随时了解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家长、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对学校的认定工作及时指导,严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体育局每学期都要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收费以及认定免费助学对象准确程度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其结果要纳入年终目标评估方案中。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实施免费助学工程中,不负责任,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按照《伊金霍洛旗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禁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的紧急通知》(伊教体发〔2004〕4号)文件精神要求到校和回家的学生,不享受免费助学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认定免费助学对象的过程中,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要从严重新认定,并一次性追缴所有应缴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在开学报名结束后转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如将订书单上报无法补订的,其课本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旗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04年春季开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