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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转制企业人员
养老保险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解决转制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问题,确保转制企业人员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旗委十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旗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从2004年启动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程,继续加大对转制企业人员回流“续保”支持力度,使更多的转制企业人员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寻求自我发展的道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补贴对象
原属我旗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转制时所有在册且目前仍为失业或在旗内各企业就业的人员。
四、补贴标准
按照社保机构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转制企业人员参照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市确定了各旗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后,转制企业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旗财政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代缴比例按同期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执行,实行统一标准,转制企业人员若要提高缴费档次,在财政补贴基础上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
五、具体措施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制企业人员,在缴清2004年以前所欠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享受旗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社保机构核定,在税务部门征收时,按月向财政上报转制企业人员享受补贴金额,财政及时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拨付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贴基金,连同个人缴纳部分,社保部门按本人缴费工资11%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转制企业人员变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财政补贴也随即停止,转制企业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六、监督管理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旗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规定,把好关口,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我旗转制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落实。旗审计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补贴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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