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金霍洛旗农牧民和城镇特困居民
无税费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旗委十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旗十四届一次人代会精神,有效增加农牧民和城镇特困居民收入,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牧民和城镇特困居民无税费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关心弱势群体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农牧民和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享受的对象及优惠政策
享受无税费优惠的对象为具有伊旗户籍的农业人口和月收入低于140元的非农业户口城镇特困居民。农牧民在其二轮合同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城镇特困居民在从业时,由政府统一代缴或减免各项税费。
三、农牧民无税费的具体内容及实施程序
(一)具体内容
1、已退耕还林的原计税土地,在国家补粮期间,不再扣交农业税及其附加;
2、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农民土地,以营利为目的,照章征税。涉及奶牛养殖的有关税费问题,具体执行《伊旗奶牛养殖业管理办法》;
3、对自然条件差,农牧民不愿耕种而撂荒及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荒芜的农耕地,经合法程序收归集体,由集体按规定统一进行流转。流转给农牧民的,免收各项税费;流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照章纳税。
(二)实施的程序
1、纳税申报。农牧民按照纳税申报表申报计税土地(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税价格、常产、税率、应纳税额、减免额及减免理由。
2、纳税公示。各苏木乡镇中心税务所依据纳税申报表,分社公示每户农民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价格、常产、税率、应纳税额、农业税减免额及减免原因(符合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有关规定)、实际应征额。公示期满认定公示内容真实可靠,由中心税务所下达分户纳税通知书;如有虚报多报的,应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严厉查处。
3、定点征收。根据纳税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中心税务所工作人员、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分户将农业税完税证(第二联)经农牧民签字后送达农牧民手中。
4、汇总上报。各中心税务所将分苏木乡镇农业税及其附加汇总上报旗财政局。汇总上报要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税务所签章。
5、指标下达及入库。旗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及中心税务所上报的分乡农业税及附加汇总数,下达政府代缴农业税及附加专项指标。财政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和农业税完税凭证(第3联)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及附加专户。
农牧民无税费工程的监督管理。农牧民无税费工程实行抽查制度,对全旗138个村嘎查,每年每个村嘎查至少抽查一个社的五户居民。抽查的重点为计税土地面积(税率、常产、计税价格均为法定数字)。旗财政局将设立举报电话,对苏木乡镇及中心税务所虚报计税土地面积,套取国家代缴税款,一经查出,对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四、城镇特困居民无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管理办法
(一)具体内容
1、城镇特困居民从业时,凭《城镇特困居民从业税费优惠证》(由旗民政部门核发,以下简称“优惠证”)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特困居民,可持《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旗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为:
(1)城镇特困居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3)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在的月销售额200元提高到1000元(不含本数);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不含本数)。
2、凡持《优惠证》的城镇特困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有: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经工商部门批准至2006年12月31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销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其他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等收费项目。
(二)管理办法
1、《优惠证》的式样由旗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统一印刷,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单位公务费中列支。《优惠证》申领程序为:准备从业的城镇特困居民个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城镇特困居民从业税费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同时提供户籍和收入证明材料,苏木乡镇审核,经旗民政局调查核实后,由旗民政局核发。
2、民政局要加强对《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税费优惠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于特困居民转让、出租(借)《优惠证》的,要收回《优惠证》;对于个人伪造、租借《优惠证》,偷逃国家税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对领取《优惠证》的城镇特困居民要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和基层社区居委会互相协调配合,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对于经营业绩良好,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水平的,及时取消城镇特困居民的税收优惠,民政部门要及时注销其《优惠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