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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和矿区环境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决定》(内政字〔2004〕17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鄂政办明电发〔2004〕31号)精神,现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实施方案》和《矿区环境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部署
(一)工作重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重点是: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为C、D类矿井且今年仍未重新评价提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包括长期停产的煤矿)。
(二)检查验收。旗国土资源、煤炭、工商、公安和各产煤乡镇,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标准,对C、D类煤矿逐个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在限期内达不到标准的煤矿,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对2003年度评价结果为A、B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提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凡2005年1月13日以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非法建设、技改和生产的矿井或技改不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矿井以及未经审批在水下、火下、建筑物下开采的矿井也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高地方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巩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二、职责划分
(一)旗煤炭局根据评价和本次检查验收结果,负责收回不合格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负责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二)旗国土资源局按照权限负责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并负责收回不合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
(三)旗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旗公安局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煤矿的火工品储存证和使用证,并及时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五)旗监察局按权限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对徇私舞弊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相关人员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三、时间安排
(一)6月14日-30日,旗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同时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政策,排查各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C、D类矿井的整改或停产情况。
(二)7月1日-7月31日,会同市检查验收组,对C、D类煤矿对照标准进行逐个检查验收,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
(三)8月1日-8月31日,将收回的不合格煤矿的各类证照按管理权限依法吊销或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
(四)9月1日-9月20日,旗人民政府根据反馈的吊销证件煤矿的情况,对不合格矿井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实施关闭。
(五)9月30日前,将检查验收和关闭煤矿情况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四、责任追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178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配合,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参与检查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本着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强化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关闭矿井按“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实施,并由旗煤炭局保存相关技术资料。
矿区环境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大力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煤焦化、化工、建材(主要指砖厂)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促进这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走绿色产业的道路。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环境质量,改善矿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走文明生产的道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严格新建项目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杜绝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的事件发生。
(二)加强煤矿集中区和矿井的环境治理,争取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进一步加强火区管理,防止火区蔓延,严防产生新火区。
(四)加强煤焦化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实行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治理不达标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严格制止小砖厂违法乱占土地现象发生,加强对砖厂的环境污染治理。
(六)加大矿区运输道路及沿线环境的综合治理,整治煤尘污染和其它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具体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要坚决关闭和淘汰。
(二)矿区集中区治理要以完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矿区集中综合治理,加大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投入,保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现有生产矿井的环境治理要以“三废”排放达标和文明生产为重点,同时搞好覆盖和绿化工作,要加强煤场洒水工作,在工业广场周围种植防护林带,形成绿色屏障,防止和降低煤尘飞扬。加强煤矿井下环境治理,做好井下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等工作,改善矿工作业环境。加强和完善企业“二堂一舍”(食堂、澡堂、宿舍)的建设,各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切实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区治理,对于煤层发火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集资金进行综合整治,防止火区的扩大蔓延。加强关闭矿井和现有矿井采空区管理,及时严格封堵、放顶,严防产生新的火区。
(四)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出入油路口必须进行入口硬化,根据单位的规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硬化方案,硬化路面长度不得低于30—50米;为了确保排水沟的畅通,公路两侧的煤矿、煤焦化厂、砖厂、化工厂、商店、饭馆、修配厂、加油站等各类经营摊点及有关单位都要建设封闭围栏和护墙,统一规划公路出入口;矿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要本着“谁建设、谁治理”的原则,对公路路面和两侧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认真治理,做好道路养护、路面清扫、绿化美化等工作,对破坏公路、植被以及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所有公路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涉及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自筹资金解决与本单位有关的环境污染问题,严禁将污物、污水带入公路;公路沿线的所有经营、装卸煤炭的摊点要一律予以取缔。
(五)煤焦化企业要严格按照《伊金霍洛旗煤焦化企业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方案》进行污染治理,至2004年7月20日限期治理经验收不达标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下达关停决定。
(六)对占地面积大的小砖厂要慎重引进,现有砖厂要加强污染治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生产,杜绝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对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抓出实效。旗经贸、煤炭、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保、林业、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整顿工作组,深入矿区进行环境专项整顿。要求企业较多的乡镇相应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整顿工作组,积极配合旗各整治工作小组开展专项整顿工作,旗乡两级整顿工作组要协调一致,统一行动,共同完成这次专项整顿活动。
(二)具体工作措施。
1、为了加快矿区环境专项整顿工作步伐,在旗联合整顿工作组下另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旗经贸、煤炭和环保部门牵头,实行分工负责制,分解任务到各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任务逐一组织治理。
(1)由旗经贸局牵头,旗林业公安分局、旗国土资源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街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阿镇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吉召所、旗环保监察中心等单位派人组成环境整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路两侧经营摊点环境治理、取缔公路沿线经营装卸煤炭摊点和监督治理矿区公路环境污染,以及小砖厂违规占地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2)由旗煤炭局牵头,旗监察局、旗公安局民警大队、旗国土资源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旗安监站、旗环保监察中心、旗交通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环境整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煤矿企业的工业广场、进矿道路的洒水降尘、井下道路硬化、煤尘治理等工作和煤炭企业“两堂一舍”的建设、矿区的火区治理、矿井关闭、矿井采空区管理,以及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出油路口硬化,同时分段向使用公路的各单位落实进厂公路、公路出入口煤尘污染治理任务。
(3)由旗环保中心牵头,旗煤炭局、旗工商行政管理新街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庙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所、旗林业局、旗环保监察中心新庙站、旗环保监察中心矿区站、旗交通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环境整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严格履行环保第一审批权,从源头上治理污染,防止污染企业进入我旗。要重点监督全旗煤焦化企业环境污染限期治理。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文件的要求,逐一对矿区公路沿线的经营摊点、煤炭、煤焦化、制砖企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并逐一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采取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五、具体步骤
这次矿区环境专项整顿的具体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各苏木乡镇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在全社会特别是矿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将这次整顿的指导思想、内容、措施宣传到位,深入人心,为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这一阶段整个矿区涉及的企业要做好环境治理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自行进行整顿。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7月1日—8月10日)
旗乡两级整顿工作组深入矿区,全面检查公路沿线的经营摊点、企业,并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各涉及企业和经营摊点根据工作组的整改意见,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彻底的治理整顿,达到整改意见的要求。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15日)
旗乡两级整顿工作组对相关经营摊点、企业完成整改意见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治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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