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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05-05-10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职工
大额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伊金霍洛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把推进医疗改革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统一起来,不断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均衡并减轻患特大病种和经常住院患者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大额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2〕36号)文件精神,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伊金霍洛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血液病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且符合规定的,由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80%,余下职工自付。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和私营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伊金霍洛旗的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标准按每人每月14.00元征缴,其中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8.00元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6.00元缴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实行了余命年养老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清算的退休人员,其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旗财政按人按年度纳入预算;没有实行清算的,全额由个人缴纳。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缴费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其待遇;并且缴费不得中断,发生中断的,则停止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伊金霍洛旗社保局负责核定,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互相挤占、透支,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缴清。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代为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参保单位和职工不按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因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导致大病患者不能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一律由患者所在单位负责;因病出现上访事件,要追究患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职工,患病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先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结算单据及有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经旗社保局稽查审核后,提交旗医疗保险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特殊治疗也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而且不得重复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