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特困
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特困
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保〔2004〕183号)的精神,结合《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现就伊金霍洛旗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专款专用、救助重点、公平公正、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要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的五保户和特困救助证(低保证)的特困户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贫困农牧民。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资助五保对象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10元参合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染病、地方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在万元以上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将救助对象和医疗救助费用在嘎查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嘎查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后,群众无异议的,上报旗民政局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旗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苏木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结合全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救助对象应当在当地指定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就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须经旗民政局、卫生局同意,并持各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逐级转诊。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旗、乡两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四)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的管理与发放,严格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为确保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鹏云(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郭占有(旗民政局局长)
成 员:柴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玉俊(旗卫生局局长)
赵宇飞(旗财政局局长)
王 俊(旗审计局局长)
杨达赖(旗监察局局长)
王建荣(旗扶贫办主任)
王智祥(旗民政局副局长)
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智祥(兼),工作人员3名,人员从民政系统内部在职人员中选配。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用款计划,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六)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使之逐步完善。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