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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擅自开荒开发土地工程建设的通告
录入时间: 2005-08-08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擅自
开荒开发土地工程建设的通告

  为了确保我旗小城镇建设及大型项目开发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重申对相关地区现有土地和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控制范围
  阿镇周边地区控制范围以伊政发〔2004〕75号文件为准;阿松线、阿四线、新西线两侧200米内;月芽树水库、母花沟水库、公涅尔盖沟水库工程建设及库区范围内;210高速公路、210国道伊旗段,阿镇至大柳塔一级公路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各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二、控制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控制范围内包括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草牧场、五荒地等所有土地实行控制管理。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要严格执行旗人民政府及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用地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限制一切与控制区总体规划相悖的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未经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国土部门、旗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要依法进行无偿拆除。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用地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暂时停止一切建设。
  (二)控制区范围内不允许土地出让、出租、买卖、不得搞新的建筑,已出卖、出租、出让的土地必须维持现状,确需建设的需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农牧民已承包土地或以其它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村土地开发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苏木乡镇在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要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后方能实施。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确需继续建设的,必须经乡、旗两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严禁任何集体、个人在未经旗、乡两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打井、筑坝、架电、修渠、上节灌措施、植树种草、土地开发、修建房屋等农牧业综合开发或其它性质的建设活动。
  (六)与本通告要求相悖,擅自增加新的投入的,在土地征用、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组织实施
  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管理、建设管理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旗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各自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确保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土地按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并为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二OO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