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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煤炭局要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时限要根据整改情况具体确定。一是承包、租赁、转包的,二是近期转让的,三是矿长责任制不落实的,四是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不落实的,五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六是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于超生产能力的矿井,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供应火工,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票证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区域内关闭煤矿、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非法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开采行为;煤矿企业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跟班作业,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乌兰木伦河两岸低瓦斯煤矿的管理 (一)煤矿必须按照瓦斯矿井的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等相关制度。将返矿维简费与安全投入挂勾,特别是“一通三防”的投入,坚决杜绝安全投入欠帐问题。煤矿要尽快实行责任目标化管理,将“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技术负责人,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 (二)每个煤矿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每班要有专职瓦检人员跟班检查,杜绝无跟班专职瓦检人员从事井下采掘作业。 (三)井下的各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风电闭锁和瓦电闭锁”装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使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回采工作面附近要安设瓦斯监测报警仪和瓦斯断电仪。 (四)每个煤矿必须配备3台以上光学瓦检仪,一台多种气体测定器,5台以上的便携式瓦检仪。专职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进行检测,其它班组长、技术员、电钳工、跟班干部及炮工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工作时,放在工作地点附近,并保持便携式瓦检仪经常处于开启状态。仪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计量单位定期进行校验,煤矿应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按照要求及时更换光学瓦检仪的药品。 (五)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各个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备保证连续运转,各个通风构筑物必须要保持完好状态,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主扇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风量和风速符合《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六)本班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至少检查3次;本班未进行采掘工作面、暂停掘进巷道、暂停的备用后退工作面、峒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废弃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后退工作面在开采完毕后的45天之内必须封闭;并经常检查封闭墙的密封性,保证严实不漏风。 (七)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选型,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研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无”,无鸡爪,无羊尾,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各个机电设备必须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不准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含电缆),非专职或机电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机电设备。 (八)加强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人员清点制度,严禁工人携带烟火入井,井下不充允许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氧焊等)。 (九)煤矿应编制预防煤层自然发火设计措施,避免煤层着火引起瓦斯爆炸。 (十)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风量风速不足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应实行以风定产,不准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迅速撤出。 (十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扇安装要求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性能的风筒。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在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十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十三)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保证瓦斯检查记录的“三对口”。瓦斯报表应每日呈报煤矿负责人审阅。煤矿每周必须为主管部门报告一次1周内瓦斯记录最高的一次记录。另外,瓦斯检查工根据具体情况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十四)煤矿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完好状态,监控系统要有防雷击、防静电、防接地保护装置,地面安全监控主机必须要有专人值班;保证监控主机在24小时内处于开启状态,各类监控探头至少要有一个备用的,及时更换损坏的探头。另外要按规定校验各类探头。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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