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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阿镇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通告
录入时间: 2005-11-1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阿镇城市规划区内
违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通告

 

  加快推进城镇化,是我旗“统筹城乡、三化互动”,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旗按照全市“一市三区”的城市框架核心区战略,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为了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阿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将按法律手段强制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罚款。
  二、严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以租赁、承包名义改变土地用途,对违者没收违法所得;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逾期将按法律手段强制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罚款。
  三、阿镇规划区农村村民和非规划区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吊销相关证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阿镇城市规划区内的村社集中规划农民新村,以解决村民的无房户和危房户的居住问题,但必须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和建新宅拆旧宅”的原则,坚决杜绝乱建房乱占地的不法行为。
  五、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非法交易土地、乱占乱用土地、违法建筑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准确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金,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8688722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