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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土地管理的通告
伊政发〔2007〕71号
为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我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重点地区土地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范围
各镇城镇规划区、大型项目建设区、各主要道路两侧。
二、控制内容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五荒地等所有土地必须维持现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地貌。
2、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活动。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农户建设住宅,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按照规定报镇、旗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进行植树造林,必须服从旗人民政府的植树造林规划,不准乱栽乱种;否则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控制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钻井、筑坝、架电、修渠等)必须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凡拒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从事的建设活动,均视为非法建设,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审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核实准确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477—8691071。
五、本通告自二○○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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