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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全旗十一五期间奶牛布鲁氏菌病
结核病净化方案的通知
伊政发〔2007〕62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全旗“十一五”期间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净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全旗“十一五”期间
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净化方案
布鲁氏菌病(下称布病)、结核病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生不仅危害牛、羊等多种动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人体健康。为确保我旗奶牛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消除奶牛布病、结核病对人、畜的危害,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奶,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我旗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达到净化标准。即在“十一五”期间,将检测出的阳性牛全部扑杀淘汰处理。坚持自繁自养或调入健康奶牛,使存栏奶牛达到布病、结核病净化目标。具体目标如下:
1、2006年,全旗各镇对辖区存栏奶牛100%进行布病、结核病检测摸底调查,对2003年以来检测出的阳性牛进行复核,对新调入的奶牛重新检测,逐一登记造册,经检测合格的奶牛核发《奶牛健康合格证》,确定奶牛阳性牛存栏数量。
2、2007年,全旗完成检测任务并将检测出的奶牛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全部进行扑杀淘汰处理。
3、2008-2009年,继续开展检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4、2010年,对奶牛布病、结核病区域净化工作进行复核检查和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
二、具体措施
(一)行政措施。
1、强化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旗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已经成立,要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镇、农牧业、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部署落实行政、技术职责和防治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加大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为确保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除积极争取市级专项经费外,旗财政要安排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检疫、检测、消毒及淘汰扑杀阳性病牛工作的正常开展。诊断试剂由市级免费供应,检测经费由旗财政承担。阳性病牛淘汰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旗两级共同承担。
3、加强布病、结核病检疫、检测。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奶牛布病、结核病检疫、监督、阳性病牛淘汰扑杀及调入奶牛的检疫监督力度。对2006年12月31日以后从旗外调入的奶牛,未经检疫合格的阳性奶牛,全部无条件强制扑杀,扑杀后不予补贴。加强对奶牛及奶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4、职责分工。
(1)旗、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奶牛布病、结核病具体净化方案的制定、颁布和组织实施。
(2)兽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奶牛布病、结核病检测净化的部署、监督检查及达标考核工作。
(3)旗财政部门负责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的经费筹集和落实,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负责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师资培训、检测诊断液的组织供应及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污染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奶牛健康合格证》、《奶牛健康档案》、《布病、结核病病牛扑杀证明》的审核、发放、监督管理和阳性牛扑杀淘汰处理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技术措施。
依据国家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实施检测、检疫、消毒、隔离、淘汰、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1、检测。从2006年开始,每年采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法,对所有存栏奶牛进行“两病”检测,布病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初筛,再用试管凝集试验确诊,结核病用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确诊。每年检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总结上报。禁止使用布病疫苗进行免疫。
2、检疫。在积极完成年度奶牛“两病”检测任务的同时,加强调入奶牛检疫工作,认真执行报批报检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奶牛。对外地调入的奶牛必须隔离饲养观察30天以上,经复检确认健康的奶牛方可混群饲养,检出的阳性奶牛及时扑杀淘汰并做无害化处理。
3、建立健全奶牛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各镇对辖区内的奶牛疫病防治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一档一证”的管理制度。一档是《奶牛防疫档案》,档案要如实记录检疫检测结果及防疫情况。一证是《奶牛健康合格证》,证明该奶牛经“两病”检测为健康牛。《奶牛健康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即对奶牛养殖户(场)所养奶牛每年进行一次布病、结核病检测。
4、强化奶牛养殖小区、奶站及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入区进站奶牛均须持有通过“两病”检测合格的《奶牛健康合格证》,实行持证卖奶,促进奶牛养殖小区及奶站“两病”净化进程。各镇尽快规范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奶站及养殖户的监督管理。
5、规范阳性牛扑杀无害化处理。病牛的扑杀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管指导下进行。畜主凭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布病、结核病病牛扑杀证明》领取补贴。对不按规定或拒绝进行奶牛“两病”检测、未取得《奶牛健康合格证》的养殖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案,实施强制检疫,强制扑杀淘汰、无害化处理检出的阳性病牛,扑杀后不予补偿,造成疫情传播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消毒。
(1)对病牛流产物和阳性牛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奶牛饲养场所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方式消毒;圈舍、场地、车辆等须选用有效消毒药品消毒;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处理;粪尿采取堆积发酵方式消毒。凡患有布病、结核病死亡或淘汰的奶牛,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奶牛饲养场所的消毒。奶牛饲养场所至少3个月消毒一次,对结核菌素反应呈现不稳定的牛场,增加消毒次数。更新牛群或扑杀淘汰阳性病牛后,对奶牛饲养场所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和消毒。
(3)经常性消毒。在奶牛饲养场所出入口处,设置永久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消毒药每周更换一次。奶牛饲养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工作服、鞋帽等随时进行消毒,分娩室在分娩前后各进行一次消毒。
三、达标考核验收
奶牛布病、结核病区域净化工作实行净化一个镇、验收一个镇、巩固一个镇的方法。到“十一五”期末全旗达到所有镇净化奶牛“两病”的目标。经自查验收认为确已达到奶牛“两病”净化目标的镇,向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再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验收申请。
四、防治成果的巩固
奶牛布病、结核病的净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通过3—5年的努力,达到净化目标后,必须采取科学规范的巩固措施,继续强化上述行政、技术措施,建立奶牛“两病”防控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群防群控,严防奶牛“两病”再度发生和蔓延。
(一)杜绝传染病的传入。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地区购入、调运奶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检疫,严格执行报批报检制度,未经购入地防疫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阳性奶牛,全部无条件强制扑杀。在健康奶牛场内饲养的其他牲畜,也要进行布病、结核病检疫和阳性畜的扑杀淘汰。
(二)加强奶站及购、销牛奶的监督管理。凡持有《奶牛健康合格证》的奶牛养殖户(场)所养奶牛方可进入奶站挤奶,否则一律不准进入奶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购、销无《奶牛健康合格证》的养殖户(场)奶牛生产的牛奶。
(三)建立健全嘎查村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制度。常年有针对性地进行奶牛“两病”疫情检测,发现奶牛流产或布病、结核病疫情及时报告,全群实施检测,阳性病牛立即扑杀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对饲养奶牛、挤奶、配种、加工牛奶等直接接触奶牛和牛奶的工作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布病、结核病健康检查,发现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加强奶牛布病、结核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建立群防群控的防控机制。
(五)严格消毒,消灭传染源。建立严格科学的消毒制度,通过严格彻底的消毒工作,使存在于环境中的传染源得到彻底消灭,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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