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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开荒复垦工作的紧急通知
录入时间: 2007-09-2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禁止开荒复垦工作的紧急通知

 伊政发〔2007〕64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禁止开荒复垦是我旗加强生态管护,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也是对各镇及相关责任部门的一项具体工作要求。近年来,旗人民政府对禁止开荒复垦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三令五申。在今年的全旗农村牧区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禁止开荒复垦工作仍未引起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今年入春以来,不少地方特别是在城郊、公路沿线、工业项目区有部分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突击开荒复垦,个别地区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形势十分严峻,但相关镇对此却疏于监管,任由发展。对此,旗人民政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镇人民政府抓好禁止开荒复垦工作责无旁贷。从即日起,各镇务必在一周之内彻底制止辖区内的开荒复垦行为,扭转不利局面,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一把手对禁止开荒复垦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限期完成治理整顿。

    二、各镇要对查实的违法开荒复垦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今后,凡项目建设用地,不管用地面积大小,都要依法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貌。镇人民政府要对此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对禁止开荒复垦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长抓不懈,确保有人管、管得了、能管好,一旦有开荒复垦现象,确保能及时发现、制止,能及时上报,能积极配合旗草监所做好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工作。

    五、旗草监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开荒复垦现象一经发现和查实,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追究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任。

 

 

 

○○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