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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07-09-2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转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7〕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项目如下: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发包、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有关部门或市属的大型企业(集团)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提供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并视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决定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由审批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基建办、造价咨询等相关部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规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投资额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有关部门、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基建办负责的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安排申请由市基建办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要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可以按照1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预留机动资金主要用于本年度各类紧急性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与中央和自治区重点专项建设资金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留机动资金原则上由市长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存在无法补救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市人民政府不予追加投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拖延拨付。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出资人也应当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商请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基建办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市基建办负责的市重点投资项目前期申报工作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和报批,审批程序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接收程序》向市基建办办理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协议书。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由市基建办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并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基建办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或由市审计局审查,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编制项目基建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由市基建办向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和工程移交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全责。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及市基建办进行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金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将稽察整改结果按要求报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进行招标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邀请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市基建招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主任,市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基建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属市基建办管辖的重大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招标条件由市基建办请示招标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市基建办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完成工程报建、招标(发包)申请、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其他建设单位招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应在市建设委员会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的设备、材料专家应在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人数要有合理配置,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于开标前确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稽查制度。监察部门要对上述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拨付办法(试行)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拨付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款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转移、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局或指定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监督拨付。

第二章    资金拨入程序

    第四条    根据政府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市基建办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编写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基建办领导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根据签署意见,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局拨入基建专户。属其他单位管辖的工程,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在保证工程项目按时、保质的前提下,层层审核,各负其责,及时支付。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款支付
    一、按工程进度支付:
    (一)按月根据完成工程量支付;
    (二)分阶段支付。
    二、具体支付办法:由承建单位按期提出工程进度支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计价进行审核,按审核后金额确定给付工程款60%~70%。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由市基建办工程管理科审核工程质量进度,合同预算科审价,审计科审计,计划财务科负责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票据、待扣税金等有关内容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基建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财政局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在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第八条    工程项目设备、材料款的支付,依设备、材料供货合同中货款支付规定。由供货方提出申请,监理公司总监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法人签字,转财政局支付。供货合同货款支付一般分四次支付:
    一、材料设备签约后2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20%;
    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
    三、设备安装运行检验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
    四、设备保证金到期后一次付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可研、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审核、市政配套)等工程费用,凡签署合同的按合同分次支付,无合同的按国家收费文件标准(如施工图审查费)开据发票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