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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7〕117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伊金霍洛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城镇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七(二)
伊金霍洛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6〕20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采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法,逐步解决我旗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使廉租住房工作成为人民安心、政府放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民心工程”。
二、组织机构
旗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是我旗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旗房委会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相关工作。
(二)旗房委办的职责
⒈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和旗住房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⒉会同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⒋提出享受政府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具体意见,报旗房委会审定。
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登记、公示、退出及档案管理;监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⒍提供住房房源,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镇政府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我旗低保对象或救助对象;监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我旗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让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实施原则
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发放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为主,以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为辅。
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⒈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⒉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或救助对象;
⒊申请家庭成员在伊金霍洛旗各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各家庭成员都属于伊旗非农业户口;
⒋每户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
(二)确认程序
⒈申请。申请人应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救助对象证明)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后,向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根据不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⒉受理。各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旗房委办审核。
⒊审核。旗房委办在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⒋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房委办予以登记,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汇总表》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旗房委会审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旗房委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有异议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⒌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经旗房委会审查,核实无误的,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保障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⒈我旗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⑵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资金;
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作出预算安排,以保证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要开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
⒉我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⑴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⑵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⑶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
⒉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和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
⒈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委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将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委办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⒉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应当与旗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旗房委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汇总核算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旗房委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付给补贴对象。
⒊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并按年度向房委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房委办的安排,定期缴纳入住后的各项费用。
⒋房委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予以公布。
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委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⑴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⑵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⑶无故将廉租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超过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社会保障标准的。
七、监督机制
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旗房委办或者上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时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委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⒊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收受他人好处的,可向房委会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依法予以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委、人大、政协,纪委、
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30份
伊政发〔2007〕117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伊金霍洛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城镇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七(二)
伊金霍洛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6〕20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采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法,逐步解决我旗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使廉租住房工作成为人民安心、政府放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民心工程”。
二、组织机构
旗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是我旗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旗房委会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相关工作。
(二)旗房委办的职责
⒈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和旗住房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⒉会同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⒋提出享受政府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具体意见,报旗房委会审定。
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登记、公示、退出及档案管理;监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⒍提供住房房源,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镇政府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我旗低保对象或救助对象;监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我旗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让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实施原则
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发放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为主,以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为辅。
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⒈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⒉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或救助对象;
⒊申请家庭成员在伊金霍洛旗各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各家庭成员都属于伊旗非农业户口;
⒋每户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
(二)确认程序
⒈申请。申请人应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救助对象证明)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后,向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根据不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⒉受理。各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旗房委办审核。
⒊审核。旗房委办在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⒋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房委办予以登记,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汇总表》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旗房委会审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旗房委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有异议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⒌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经旗房委会审查,核实无误的,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保障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⒈我旗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⑵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资金;
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作出预算安排,以保证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要开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
⒉我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⑴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⑵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⑶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
⒉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和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
⒈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委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将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委办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⒉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应当与旗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旗房委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汇总核算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旗房委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付给补贴对象。
⒊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并按年度向房委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房委办的安排,定期缴纳入住后的各项费用。
⒋房委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予以公布。
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委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⑴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⑵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⑶无故将廉租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超过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社会保障标准的。
七、监督机制
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旗房委办或者上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时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委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⒊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收受他人好处的,可向房委会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依法予以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委、人大、政协,纪委、
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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