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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住房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事宜的通告
伊房委发〔2007〕1号
为了保证我旗廉租廉居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7〕116号)的规定,经旗房委会研究决定,将对我旗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开始出售,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位于阿镇水塔西,计划出售439套毛坯房(其中有80m2、90m2、100m2、110m2、120m2、130m2六种户型,售房面积以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二、出售对象
今年出售对象为:在阿镇居住并具有阿镇非农业户口的无房户,每户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阿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每户至少2人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月1日以前落户)。
(二)无房户。
(三)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理程序
(一)提供要件。购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社区主要责任人和阿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最低收入家庭需出具旗民政局提供的证明。
(二)申请。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在本单位或居民所在辖区内公示3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本单位和所在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下列材料报送到旗房委办: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2、《夫妻双方无房户证明》;
3、《夫妻双方年度收入证明》;
4、《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6、《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汇总表》;
7、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确认。旗房委办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旗住房委员会复审,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由旗房委办通知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时间登记备案,同时发放《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提出申请后,优先购买。当经济适用住房年建设总量不能满足供给时,购房者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分批抓阄或摇号选购住房,被选中的在其所选的住房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认。如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选房,视为自动放弃。
(五)签约、交款。购房人选定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交款,未按规定时间签约、交款的视为放弃。
(六)办证。交清购房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属于有限产权。
(七)物业管理。购房后,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自觉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
(八)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
四、具体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购房所需资料如实填写后,报送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逾期视为放弃。
(二)各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汇总表》填写好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送旗房委办(房管局),逾期视为放弃。
(三)各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必须如实填报本单位或社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旗房委办将追回所购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房委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8681656、8690262
联系人:王昆、王秀鹏、李丽萍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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