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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墓葬管理的通告
录入时间: 2007-10-10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墓葬管理的通告

伊政发〔200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制止乱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政部等五部局《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全旗规范墓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现在伊金霍洛旗境内包茂高速公路、210国道和阿大公路两侧500米内显露的坟墓全部实行迁移或平移(不留坟头并对周围进行绿化);迁移的坟墓原则上要求迁入旗民政局管理的公墓或农村的公益性墓地。
    二、凡在上述区域内墓葬的坟主限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村、镇证明到旗民政局申领相应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迁移或平移坟墓必须在2007年5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主动迁移或平移的,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
    三、坚决禁止在“三沿五区”(沿铁路、沿国道和公路干线、沿水库及河流堤坝两侧;耕地、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集体组织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乱埋乱葬,否则依法从严处罚。
    五、其他交通干线(包括正在建设和拟建铁路、公路)两侧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旗国土资源局、交通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要各自发挥自身职能,配合旗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