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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7〕88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转旗煤炭局关于
煤炭集装站煤炭购销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煤炭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旗煤炭局《关于煤炭集装站煤炭购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伊金霍洛旗煤炭集装站
煤炭购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强全旗境内煤炭集装站购销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和煤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旗实际,对境内黑炭沟、李家塔、巴图塔、沙沙圪台四个煤炭集装站的相关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及煤炭稽查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境内各煤炭集装站经营煤炭的企业或个人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一律不准从事煤炭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二条 凡境内地方煤矿向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专用票,且一车一票,否则依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有关规定处罚煤矿企业和运煤司机。
第三条 凡境外煤炭企业向巴图塔、沙沙圪台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本地区有效的煤炭销售专用票;向黑炭沟、李家塔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本地区有效的煤炭销售专用票或煤矿企业有效票据,均为一车一票,否则不准上站,集装站违反本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企业,本公司自行销售煤炭(销往专用站台和储煤仓、售煤坑)应出具本企业煤炭销售过磅单。向地方销售煤炭必须足额出具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专用票,并加盖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票证专用章(4),否则不准通行,按相关规定处罚责任煤矿和司机。
第五条 各煤炭稽查站,要建立统一格式的台账,检票时做好过站拉煤车辆记录,包括煤矿、数量、销往站台等。如果煤票填写不全者,按无票车辆处罚。同时,每天要与各集装站核对一次日报表,按月将台账按统一格式填写报表,报送旗煤炭局。
第六条 旗煤炭局派出的集装站督查组要与财政、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力度不定期到各站台督查,重点督查各站台装订成册的煤炭销售票证和有效票据以及站台报表,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七条 各煤炭集装站要以煤炭销售发运轨道为单位,做好进站煤车票证的收集工作。要将每车的有效煤炭销售专用票与本站台的过磅单粘贴在一起,装订成册,并按统一格式填写报表,以备检查。各集装站每季度末要将煤炭购销数量及报表报送旗煤炭局。若不按规定填写报送,停止进煤。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包神铁路运销公司每季度末向旗煤炭局提供当季度铁路发运数量。
第九条 旗煤炭局按季度将煤炭稽查站和集装站报表进行统计核实汇总。统计数据确认后,剔除交纳规费的数量,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各站台按季度按规定费用标准,直接向旗煤炭局补缴规费。
第十条 相关费用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煤炭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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