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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转旗煤炭局关于煤炭集装站煤炭购销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07-10-10

 

伊政发〔2007〕88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转旗煤炭局关于
煤炭集装站煤炭购销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煤炭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旗煤炭局《关于煤炭集装站煤炭购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伊金霍洛旗煤炭集装站
煤炭购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强全旗境内煤炭集装站购销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和煤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旗实际,对境内黑炭沟、李家塔、巴图塔、沙沙圪台四个煤炭集装站的相关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及煤炭稽查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境内各煤炭集装站经营煤炭的企业或个人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一律不准从事煤炭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二条  凡境内地方煤矿向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专用票,且一车一票,否则依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有关规定处罚煤矿企业和运煤司机。
    第三条  凡境外煤炭企业向巴图塔、沙沙圪台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本地区有效的煤炭销售专用票;向黑炭沟、李家塔集装站销售煤炭的,必须足额出具本地区有效的煤炭销售专用票或煤矿企业有效票据,均为一车一票,否则不准上站,集装站违反本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企业,本公司自行销售煤炭(销往专用站台和储煤仓、售煤坑)应出具本企业煤炭销售过磅单。向地方销售煤炭必须足额出具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专用票,并加盖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票证专用章(4),否则不准通行,按相关规定处罚责任煤矿和司机。
    第五条  各煤炭稽查站,要建立统一格式的台账,检票时做好过站拉煤车辆记录,包括煤矿、数量、销往站台等。如果煤票填写不全者,按无票车辆处罚。同时,每天要与各集装站核对一次日报表,按月将台账按统一格式填写报表,报送旗煤炭局。
    第六条  旗煤炭局派出的集装站督查组要与财政、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力度不定期到各站台督查,重点督查各站台装订成册的煤炭销售票证和有效票据以及站台报表,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七条  各煤炭集装站要以煤炭销售发运轨道为单位,做好进站煤车票证的收集工作。要将每车的有效煤炭销售专用票与本站台的过磅单粘贴在一起,装订成册,并按统一格式填写报表,以备检查。各集装站每季度末要将煤炭购销数量及报表报送旗煤炭局。若不按规定填写报送,停止进煤。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包神铁路运销公司每季度末向旗煤炭局提供当季度铁路发运数量。
    第九条  旗煤炭局按季度将煤炭稽查站和集装站报表进行统计核实汇总。统计数据确认后,剔除交纳规费的数量,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各站台按季度按规定费用标准,直接向旗煤炭局补缴规费。
    第十条  相关费用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煤炭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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