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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时间: 2007-10-10

 伊政发〔2007〕116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七(一)

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旗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本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凡具有本旗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本旗户籍农牧户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调整新建设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7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20%以上。
   (四)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按照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五)旗住房委员会是我旗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旗境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宏观调控和协调工作,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旗房委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行的原则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1.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
    2.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由旗房委办组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四)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与旗房委办签订协议,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应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在我旗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根据条件要求应向旗房委办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2.各级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
   3.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4.建设项目详细规划。
   5.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设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6.详细填写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明确所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标准和销售价格标准。
   7.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1.旗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办。
   2.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3.由市住房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在本旗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供应对象和申购条件
  (一)优惠政策。
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各项税费进行减免。旗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1.伊旗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必须具有伊旗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2004年1月以前落户)。
   ⑵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
   ⑶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平均家庭收入水平。
   2.伊旗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必须具有伊旗农业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2004年1月以前落户)。
   ⑵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及收入来源,且租住房连续满3年以上的家庭。
   ⑶在城镇无自购、自建住房。
   ⑷每户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三)申购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购家庭分摊家庭收入的成员包括:
   1.本人及配偶。
   2.同住的未婚子女。
   3.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4.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5.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和计算。
   1.以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认定。
   2.其他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五)购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最低收入家庭需出具旗民政局提供的证明。
   4.农牧民进城经商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5.为了确保上述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各相关单位出据的证明,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六)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请,领取《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在本单位或居民所在辖区内公示3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本单位和所在居委会、镇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由所在镇政府统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旗房委办。
  (七)确认。旗房委办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申购材料报旗住房委员会复审,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由旗房委办通知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时间登记备案,同时发放《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当经济适用住房年建设总量不能满足供给时,购房者以资排队轮候。
   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
  (一)购房。购房人携带《准购证》、本人身份证、购房顺序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凭购房顺序号分批选购住房。由工作人员将所选购的住房的《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认。
  (二)签约、交款。购房人选定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交款,未按规定时间签约、交款的视为放弃。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自觉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交清相关税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由旗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旗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税费减免等情况。旗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旗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旗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三)旗房委办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旗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四)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规范施工、不规范销售、擅自提价、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等行为,旗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建设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各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补缴已减免的税费。
  (五)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旗房委办追回所购住房或者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核产、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有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