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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7〕140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残疾人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残疾人扶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九
伊金霍洛旗残疾人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5〕1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小康的目标要求,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基本需求,结合伊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扶助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市、旗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惠民富旗”这条主线,以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小康为目标,加大对残疾人教育培训、扶持劳动就业、发展种植、养殖业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好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我旗构建和谐社会和率先全面达小康奠定基础。
第三条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生活、康复、医疗、教育、住房、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就业(个体经营、种养殖业、集体从业)扶助。
第四条 扶助经费来源。
(一)旗人民政府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二)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
(三)争取上级部门资金。
第五条 享受劳动就业扶助的残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伊金霍洛旗常住户籍满3年,且持有伊金霍洛旗残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具有一定自理和劳动能力,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有就业需求,残疾程度不受所从事职业限制的贫困残疾人。
第六条 享受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扶助的残疾人,在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赡养人无法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三)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七条 对具有一定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扶持劳动就业。培训内容以就业所需职业技术技能和农村牧区种植、养殖业实用技术为主;劳动就业重点扶持个体经营,农村牧区发展种植、养殖业和集体从业。
第八条 扶助贫困残疾人以发放现金为主,适当发放劳动就业所需资源、劳动资料和基本生活所需衣物、粮油、副食、生活燃料、康复医疗等必需用品。
第九条 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就业扶助的办法、程序。
(一)职业技术培训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初步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方法形式、人员名单)并上报旗残联,旗残联审核后,制定全旗残疾人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并实施。
(二)培训经费由旗残联作出预算,经旗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拨付。培训时间一月以内免收全部费用,一月以上报销全部培训资料费,补助学费和生活费。
(三)由残疾人本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申请审批表》后上报旗残联。旗残联接到申请后,与镇人民政府共同到户核实,进行论证评估,确定劳动就业项目和扶助款物。
(四)被确定的扶持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和自有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到旗残联备案。集体从业由残疾人就业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纳依据和工资发放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旗残联备案。旗残联实地核实确认后,方可实施扶助。
第十条 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扶助办法。
(一)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伊旗城镇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内,并在此基础上由旗残联给予适当扶助。
(二)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量定期补助,每人每月补助80元。
(三)“三无”残疾人可通过五保供养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其他贫困残疾人根据残疾状况、类别、等级和家庭生活状况,实施分类临时救助。救助采用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方式,一户多残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残疾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提高5%。医疗费用较大的重大和慢性疾病贫困残疾人,通过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仍有一定困难的,由旗残联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六)贫困残疾人的白内障手术费,纳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七)因灾祸造成家庭财产和经济损失的残疾人,经旗残联认定后,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扶助基本程序。
(一)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将残疾人扶助名单分类报镇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扶助内容和标准,并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助名单报旗残联审批。
(三)申请医疗救助的残疾人需提供:户口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申请教育救助的残疾人需提供: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学籍证明、交学费凭证。
第十二条 贫困残疾人危房户实施危房改造的,给予危房改造补贴。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定量定期补助、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重大慢性疾病医疗救助、康复监测和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劳动就业扶助资金和职业技术培训、临时救助资金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现金扶助和定量定期补助金,由旗残联、财政局核准后,将扶助资金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发至扶助对象手中。生活、康复、医疗、教育等临时扶助款和实物,由扶助对象或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相关证件到旗残联领取。
第十六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为了确保全旗残疾人扶助工程有计划、有组织的顺利实施,旗残工委要切实发挥领导和管理作用,旗残联作为残工委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旗监察、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此项工程正常、有序实施。
(三)残疾人扶助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旗残联每年根据需要扶助的残疾人数、内容进行测算,提出下年度扶助经费使用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旗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责成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对扶助的残疾人每季核实一次,如有户口迁出旗外或死亡的扶助对象,从其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助;如有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为扶助对象的下一个月起享受补助。
(四)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相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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