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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阿镇机动车销售维修及相关服务性行业的通告
录入时间: 2007-10-10

 关于规范阿镇机动车销售

维修及相关服务性行业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阿镇的市容市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运输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机动车主要指各类大、中、小型客运、货运汽车、小轿车、摩托车、农用车。
   二、凡现在阿镇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机动车销售、维修及相关服务性行业的业主,按照划行入市的原则,限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从业地址统一迁往阿镇综合汽车城。
   三、本通告中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各类不同标准的机动车维修、总成修理、小修、专业修理以及不具备条件的车身清洗维护。相关服务业指机动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风挡玻璃及各类装具的经销,电焊与氧焊焊接,机动车美容,各类咨询、停车服务等。
   四、从2007年8月20日起,大、中型运输车辆停放一律进入综合汽车城,不得进入阿镇镇区,违者视为乱停乱放,将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凡现持有经营证照手续的相关业主,正式迁入阿镇综合汽车城后方可办理本年度年检手续;无证经营者,一律清理取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综合汽车城外的阿镇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审批从事经营机动车销售、维修及相关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证件。
   六、希望阿镇各机动车销售、运输、维修及相关服务业业主从大局出发,自觉在规定期限内迁入阿镇综合汽车城。凡在2007年8月20日前自行迁入的和新开办的服务门点,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给予适当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逾期不迁的业主,将由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伊金霍洛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     伊金霍洛旗交通局

 

    伊金霍洛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