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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7〕144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障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二
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障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构筑我旗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包括被征地农牧民)、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持有2004年1月1日以前伊旗户籍的(正常迁入除外)下列各类人员:
(一)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同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
(二)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或草场(80%及以上)、其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牧民。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上的我旗其他农牧民(以下称农牧民)。
在企业就业的以上各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适用本方案。
二、保障基金筹集和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坚持个人、集体、政府三者合理负担,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原则。
(一)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按年向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按12%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4%留作统筹金),财政按8%补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随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下简称保障费),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按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每年由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参保农牧民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个人无能力缴纳保障费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停缴纳保障费,也可以经参保人同意后,从民政补助款和社会扶助款或其他款项中抵顶。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参保人在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障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原保障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欠缴部分缴清后,从续保之年起,可重新享受财政补贴。
参保的农牧民按下列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障费:
1、缴费基数按我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2、缴费比例按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0%执行,旗财政按12%给予补助,个人按8%缴纳。有补助能力的村,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确定后,其个人缴纳部分可由村集体经济全部或部分补贴或代交,经镇政府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参保人员到达享受待遇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可采取补缴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总缴费年限为15年)后再享受。补缴金额按达到享受待遇条件时我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补缴年限×20%(财政按12%补贴)。
4、参保人参保时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参保人实际年龄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年龄每超一年,则少缴一年,最低缴费不少于5年。
参保农牧民一次性应缴养老保障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养老保障费=参保时我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个人8%、财政12%)×缴费年限。
(三)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筹集
符合本方案的被征地农牧民必须参保,养老保障费应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按照养老保障待遇不低于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筹集,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双方应负担养老保障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养老保障费=征地时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预期享受待遇年限×应承担的费用比例×缴费系数
预期享受待遇年限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点,征地时基点年龄及其以下的参保人员,预期享受待遇年限统一确定为15年;实际年龄超过基点年龄的参保人员,每超一年,预期享受待遇年限相应减少1年,最低不能小于5年。
根据我旗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养老保障费政府负担比例暂定为50%,缴费系数暂定为2.5。
三、养老保障待遇
参保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缴费时到龄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以后到龄的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二)农牧民养老保障待遇
参保人的月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农牧民基础养老金=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时我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月纯收入×2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0。
(三)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养老金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到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预期享受待遇年限)
政府补贴养老金=到龄时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时政府负担比例×缴费时的缴费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养老保障金低于到龄时我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我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在此以前参保的被征地农牧民,暂可维持原待遇,以后逐步过渡到本方案上来。
四、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设立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特殊情况下入不敷出时,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核算机构;旗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核拔;旗审计局和劳动保障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对我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营运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分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1、农牧民个人账户包括:
(1)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2)财政补贴养老保障费的70%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留作统筹金;
(3)集体补贴的养老保障费;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存款利息;
(5)其他收入。
2、被征地农牧民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构成,政府补贴列入统筹基金。
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只用于支付:已享受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障基金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农牧民个人账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和农牧民基础养老金;农牧民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被征地农牧民政府补贴的养老金;缴费人员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后需要从统筹金中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和养老金调整及化解长寿风险。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额退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三)参保人因未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死亡或出国定居等应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减去财政补贴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减去财政补贴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收取与发放。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并在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收取保费、登记建账及其他日常工作。
为了有序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其人员和设备、基金征收等所需经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年新征收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一个人只参加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参保农牧民因招工、提干、考学或城市建设占地等农转非者,应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或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将其参加农牧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同时解除农牧民养老保障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城镇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障金后,可以继续享受农牧民养老保障的有关待遇。
(二)被征地农牧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凡符合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将其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同时解除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关系;凡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享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有关待遇。
以上情况,也可将其保障关系转入新的保障渠道,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相互折算后合并计算。
(三)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根据我旗经济发展、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银行利率等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财政补贴金额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提供的实际缴费名单,由旗财政将补贴按季或按年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五)凡被政府确定为当年参保对象的,如不按期参保,则每推迟一年参保,财政补贴降低两个百分点。
(六)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缴费年限的,不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七)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结算手续。对不及时申报或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外,并依法实施相应处罚。
(八)本方案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与本方案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九)本方案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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