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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07〕157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
城乡低保人员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城乡低保人员扶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五
伊金霍洛旗城乡低保人员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我旗城乡特困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使特困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推动不同社会群体协调共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内民政保〔2006〕156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3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及标准。
(一)本办法扶助对象为符合《伊金霍洛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我旗城市居民及农村牧区居民。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标准,坚持惠民的原则,并根据我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高于市级标准2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高于市级标准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高于市级标准250元,年人均补助高于市级标准50元,并随着市级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扶助经费来源。
城乡低保资金,在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旗财政相应按比例匹配资金。城乡低保人员扶助资金提高部分全部纳入旗财政支出预算。
第四条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首先应向其户籍所在镇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嘎查村(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上报旗民政局。
(三)旗民政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低保人员名单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予以审批,并对经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嘎查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周,无异议后,从审批之日起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旗民政局每年要根据低保对象的人数测算所需资金,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旗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二)旗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杜绝截留、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实行一折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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