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
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供热补助实施方案
录入时间: 2007-10-17

伊政发〔2007〕173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供热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供热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十大惠民工程之四】

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供热补助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旗城乡供热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经济负担,根据《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紧紧抓住“惠民富旗”这一条主线,通过实施供热补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生活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旗政府负责制定补助政策,各镇政府负责补助资金和平价煤的发放,实行首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供热补助的对象
    2007年我旗供热补助的对象为:具有伊金霍洛旗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保户和具有伊旗农业户口的农牧民。
    四、补助方式
供热补助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具有伊旗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保户,每人每年补助现金200元,由旗民政局、财政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具有伊旗农业户口的居民,实行现金补助和供应平价煤两种方式,每人每年补助现金100元或每人供应平价煤1吨,农村低保户每人每年增加现金补助50元或增供0.5吨平价煤。各镇根据条件选择补贴方式,并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煤炭局、民政局、财政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发放时间
    从2007年起实施,城镇低保户供热补助资金从10月1日开始发放,农牧民供热补助从9月1日开始发放。
    六、资金来源
    城镇低保户供热补助资金,由旗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农牧民供热补助选用现金补助方式的,所需资金由旗财政和相关煤炭企业按1:1的比例承担。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城乡供热是保障居民冬季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公益事业。为城乡居民发放供热补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全旗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各镇人民政府要把供热补助发放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和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供热补助工作顺利实施。

2007年城乡居民供热补助工程
实施方案资金预算

    一、伊旗城镇低保户居民供热补贴需资金
   (一)全旗城镇低保户共1100户。(2007年7月31日民政局提供全旗城镇低保人口数为1100户)
   (二)每户补贴200元。
   (三)全旗城镇低保户供热补贴总金额为:
    1100户X200元/人=22万元
    二、伊旗农业户口居民供应平价煤总量或所需资金
   (一)全旗农业户口人数为109422人。(2006年12月30日公安局户籍提供全旗农业户口人数为109422人)
   (二)如每人供应平价煤1吨,向全旗农业人口供应平价煤总量为:
    109422人X1吨/人=109422吨。
    全旗农村低保户人数为4025人(2007年7月31日民政局提供全旗农村低保户人数为4025人)。
    伊旗农村低保户每人增供0.5吨煤。
    农村低保户增供平价煤总量为:
    4025人X0.5吨/户=2012.5吨
    (三)共需供应平价煤总量为:
    109422吨+2012.5吨=111434.5吨
   (四)如每人每年补贴现金100元,全旗农业户口居民供热补贴总金额为:
    109422X100元/人=1094.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