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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旗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决定、条例、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责全旗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旗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旗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旗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情况。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旗委、旗政府各部门、各镇党的组织和旗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工其他党纪条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旗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旗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调查研究旗直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旗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同有关部门对各镇纪检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及旗直各部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
(十一)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授权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旗纪检委机关、监察局行政编制为1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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