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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旗财经方面的审计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旗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旗本级、乡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旗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5、旗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旗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务收支;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自治区设在本旗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7、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旗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上级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六)组织对国有控股企业和旗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核定旗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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