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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旗民政工作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旗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旗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旗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拟定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
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旗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贯彻国家、自治区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审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旗乡(苏木、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及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办法并
组织实施;拟定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核定旗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办
2、救助站
3、老龄工作办
4、婚姻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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