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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录入时间: 2007-10-25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拟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的实施办法。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旗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服务;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政策,搞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安置、调整,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比、选拔和人才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用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五)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进行公务员管理各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聘用、调配工作。
  (六)负责办理政府部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审批事项。
  (七)负责全旗人才劳动力资源规划和开发工作,拟定全旗城乡就业政策和办法,拟定人才劳动力流动政策,发展和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大中专院校(除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计划;承办旗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标准的实施办法,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全旗表彰奖励制度,协调和审核全旗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的申诉控告工作。
  (十)根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安置军队专业干部和退役运动员。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和全旗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务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制定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专业技能培训规划;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负责自治区、市拨付的养老、失业资金的分配。
  (十四)承担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发展预测报告。
  (十五)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核定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
1、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就业服务局
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