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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自治区等关于民族、宗教、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提出旗民族、宗教、蒙古语文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配合上级民委,组织对旗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六)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组织调查研究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八)管理旗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旗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旗扶持民族教育的有关事宜。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全旗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编制情况
核定旗民族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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